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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23年5月31日,据法治日报报道,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宁中院”)公开一审宣判青海省首例垄断纠纷案件。
本案原告华泽公司燃气器具商贸有限公司民和分公司(“华泽公司”)在民和县从事壁挂锅炉、燃气器具、燃气锅炉销售,被告青海省川中公司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川中公司”)为民和县城区域内唯一的民用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2017年,华泽公司与村民签订壁挂炉购销合同并依约进行安装,后川中公司在受理村民天然气接气申请时,以拒绝接气申请为要挟强行要求村民安装其燃气壁挂锅炉,导致华泽公司给村民安装的壁挂炉无法使用,退款109200元。华泽公司遂起诉川中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因涉垄断事由移送西宁中院审理。西宁中院审理认为,川中公司作为民和县唯一的城镇民用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强行要求居民、村民在其内设燃气服务部购买壁挂锅炉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使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西宁中院参考华泽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等证据,并考虑到川中公司的垄断行为必然造成华泽公司潜在客户的流失,依法酌情判令由川中公司赔偿华泽公司损失。
本案属后继民事诉讼。2020年5月14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市监局”)对川中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其2017年度销售额9%的罚款,计约446万元。此外,川中公司还因在该案件行政调查过程中阻碍调查被罚款70万元。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某甲燃气器具公司与某乙天然气公司垄断纠纷一案,这是西宁中院受理的青海省首例垄断纠纷案件。
某甲燃气器具公司在民和县从事壁挂锅炉、燃气器具、燃气锅炉销售,其与民和县川口镇部分村民签订购销合同,但在村民申请安装天然气时,某乙天然气公司要求必须在其内设的燃气服务部购买燃气壁挂锅炉,否则就拒绝接受用气申请。因村民要求某甲燃气器具公司退款,该公司遂起诉某乙天然气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西宁市中院审理认为,某乙天然气公司作为民和县唯一的城镇民用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强行要求居民用户在其内设燃气服务部购买壁挂锅炉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某乙天然气公司通过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强制获取交易机会,必然导致被指定商品的同类其他经营者相应地丧失获取该交易的机会,排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使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对某甲燃气器具公司要求某乙天然气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西宁市中院参考某甲燃气器具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等证据,并考虑到某乙天然气公司的垄断行为必然造成某甲燃气器具公司潜在客户的流失,依法酌情判令由某乙天然气公司赔偿某甲燃气器具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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