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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13项诉讼禁令,深圳中院的“知产样本”

发布时间:2023-05-26 来源:企业专利观察 作者:黄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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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转载了中国审判对深圳中院的一篇知识产权裁判成绩的专题报道《打造知产审判的“深圳样本”》。

在这篇文章中,来自深圳中院的知产裁判成绩和亮点很多,但是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包括会引起海外广泛关注的,就是首次向外界披露了一个有关禁令的成绩和数据:

“……市中级法院依法采取行为保全、诉讼禁令等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避免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时间”、丢掉“市场”的情况出现。近三年来,市中级法院共发出诉讼禁令13份,涉案金额1.5亿元。”

文中的“诉讼禁令”到底是哪种禁令,目前还难以准确获知,不过从行文的重要性程度上来看,一定是不同以往的禁令。

众所周知,中国在禁令上也是类似于德国一样的自动禁令。这一点也是伯克利的柯恒教授在近期的美国多次听证会中,都以此为例的原因。他认为“美国应该认真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案中禁令救济不断减少的影响”(注意:2006年eBay案后),并提到“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禁令救济的比例几乎是100%”。

因此,深圳中院的13份诉讼禁令,可能并不是指的常规的案件审判结束后的正式禁令(永久禁令)(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禁令问题可以参见知产力发布的一篇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杨静法官撰写的专题文章,其对诉前、诉中和永久禁令三类进行了清晰的阐述)。

就此问题,我们也请教了多位国内知识产权律所的专业律师,在一些律师看来,深圳中院此处所提到的13份诉讼禁令,很有可能是临时禁令,这种主要是因紧急因素而颁发的,对时间要求很紧张。这种诉前或诉中禁令,在深圳中院的历史上,例如2019年华星光电诉惠科的专利侵权案中,就曾做出过诉中禁令。

从这一点来看,确实也符合这篇文章中所提到的一些关键词:避免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时间”、丢掉“市场”的情况。并且,从随后的举例中,也能看到这种情况:

“在深圳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飞米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云台相机”专利侵权案中,市中级法院作出全国首例专利诉讼“先行判决+临时禁令”裁判,在侵权事实已查明但损害赔偿部分需要继续审理时,先行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并发出临时禁令,及时按下侵权行为“停止键”。”

从这一点似乎也能看出,深圳中院在处理诉前、诉中禁令上,正在从偏向谨慎保守派,根据实际案情,有向“积极派”转变的趋势。这一点,其实是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典型表现。

不过,从深圳中院官方微信检索历年的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上来看(注:一些数据标注不清晰,难以区分是深圳中院还是整个深圳法院,因此下图仅作简要参考)。即使按照每年审结2万件知识产权案件来计算,近三年的13件诉讼禁令,也仅占总数6万件案件的0.02%。

知产样本.png

深圳法院近四年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案件数据

也就是说,真正能够获得临时禁令的案件还是非常非常稀有的,但是能够看出,深圳法院在这方面的一些积极探索。

实际上,深圳中院在标准必要专利方面,已经审结了很多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大案,并且其裁判结果也经常会被英美法系的法官所引用,实际上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中国法治成效的作用。

而“禁令”这个语言,恰恰又是西方司法界和产业界非常关注的话题。无论是即将实施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还是在美国暗潮涌动的试图改变eBay案对美国禁令制度的束缚,实际上都是各国如何来看待知识产权这一问题的核心议题。

在这一点上,像深圳中院,以及在禁令上同样较为积极的福州中院,实际上在国际上都已经非常知名,确实仅靠“禁令”这“一招鲜”,就能成为全球知识产权司法裁判的优选地。

只是目前,大多数法院还趋向于是“保守派”,像某资深律师兼合伙人向我们表示,一般法院很少发临时禁令,一年有1-2个就算不错了,像深圳中院这样三年13个的还是不多,也就是说在中国相对”积极派“的法院还不太多。

另外,此次深圳中院虽然公开表示近三年有13个案件发布了诉讼禁令,但是到底是哪些案件,外界并无从获知,也就无法获知到底是谁或者什么标准,才能获得法院的临时禁令救济。

虽然深圳中院以大疆和北京飞米的案件作为例子,但是从裁判文书上,却难以检索到更进一步的案件信息。

总之,深圳中院的消息,实际上是给予专利权人以希望,但同时很多人恐怕也是无所适从,并不清楚自己未来在行权时,是否能获得临时禁令救济,或者怎样的标准才能获得这样的救济。

如果创新者是在这样不确定的状态下,肯定或多或少的会影响到创新者是否继续投入创新、投入知识产权积极性的,因为只有确定的预期,才会引发创新者更强有力的投资和创新。

实际上,对于中国的创新者而言,尤其是中小创新者,他们创新和申请专利的首要目的可能并非是获取专利侵权赔偿,而是自己的技术和专利真正能被更广泛的应用,也就是实现转化或是许可。

因此,禁令是比较适合于这些中小创新者利益的一种救济方式,因为他们很多即使发现有人侵权,想去索要巨额索赔的话,数量不菲的案件费用就是一个他们执法的一个障碍,在中国诉讼融资并不发达的情况下,类似于小i机器人那样可以向苹果索赔百亿元的案例,可谓屈指可数。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中小创新者,法院能够赋予其临时禁令救济,是能够让这些创新者更好的与专利实施者之间建立许可谈判平等地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这一点其实从德国的司法实践中也能看出,正是有了禁令救济,实际上为权利人与许可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提供了“催化剂”的。这种情况下,中小创新者将会更好的获得后续持续创新的资金保障,而并非是仅仅通过金钱补偿的方式来达成不可持续的司法裁判结果。

总之,中国在这一点上,到底应该如何合理的使用禁令救济的手段,法院在其中发挥怎样的决定性,甚至是引领式的作用,都会是在中国司法环境下,非常值得探讨的一个话题。

目前来看,深圳的“知产样本”已经初具规模,能否推广到全国,更好的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形成更好的国际影响力,和对全球创新资源的吸收,其实都是中国在未来司法探索中,值得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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