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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不仅要考虑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要同时考虑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被告爱橙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从竞争关系、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无法正常运行、扰乱市场秩序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构成要件进行认定。首先,本案被告通过其开发、运营的“去广告利器”App为用户提供自动跳过/屏蔽腾讯产品青少年模式入口弹窗的功能,妨碍、破坏腾讯产品的正常运行,因此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其次,涉案App的上述技术手段违反了腾讯协议中关于“不得修改或伪造软件运行中的指令、数据,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等相关约定,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的方式,使得用户无法通过腾讯产品首页弹出的显著弹窗提示使用青少年模式,删减、变动了软件的功能,最终规避原告对于未成年人使用平台的限制,已经实质性地妨碍、破坏了涉案产品的正常运行。再次,国家要求网络平台必须设置“青少年模式”,腾讯视频、腾讯NOW直播等涉案产品将“青少年模式”作为践行青少年网络安全保护的主打功能,而涉案软件屏蔽青少年模式弹窗的行为,使得青少年模式功能形同虚设,与国家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相关规定背道而驰,具有不正当性,应当依法予以有效规制。最后,法院综上考虑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综合考虑原告涉案产品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被诉行为的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全额支持了原告的索赔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屏蔽多款产品“青少年模式”弹窗行为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对于屏蔽青少年模式弹窗行为予以规制,不仅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平台竞争利益与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也有效震慑和警示了为获取不法利益而置未成年人保护义务于不顾的市场主体,有利于网络音视频、网络直播等行业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青少年网络安全保护和网络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和方向,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和示范效果。
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案号: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23977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爱橙子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一、被告北京爱橙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本判决已生效)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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