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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药药业前身为天药股份,公司A股证券于2022年10月21日简称变更为“津药药业”。2021年4月28日,天药股份公告称,公司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对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市场进行划分,并变更、固定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公司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合计被罚4402.26万元。
2023年3月15日,津药药业发布公告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子公司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耀药业)滥用在中国卡莫司汀注射液市场的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卡莫司汀注射液,违反了修改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19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共计约2772万元。2023年3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一司于官网公布这一处罚决定。
2023年3月25日,津药药业的控股孙公司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因在氟尿嘧啶注射液相关市场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实施分割销售市场协议,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拟责令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计人民币29,884,312.48元。
津药药业近期2则公告时间仅相差10日。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62%)的全资子公司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科技”)于2023年3月24日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反垄听告【2023】3220190101519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告知书主要内容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医药科技在销售氟尿嘧啶注射液时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协议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分割销售市场协议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拟责令医药科技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医药科技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计人民币29,884,312.4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医药科技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医药科技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整改情况
事件发生后,公司及所属公司高度重视,已责令相关部门按要求立即组织整改,主动调整氟尿嘧啶注射液价格。医药科技主动参加各省开展的氟尿嘧啶注射液带量采购项目,目前,中标地区已根据当地实际中标价格政策执行。同时,公司及所属公司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相关工作人员及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引以为戒,防范法律风险,守法合规经营。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罚款金额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80%和27.50%。如处罚最终确定,预计将相应减少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52.83万元。医药科技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目前,公司及医药科技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目前,医药科技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于收到正式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对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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