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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23年3月17日,新西兰高等法院的Palmer法官对Thaler v Commissioner of Patents [2023] NZHC 554案作出裁决,驳回了Thaler博士试图对新西兰专利局之前作出的“驳回其代理的人工智能DABUS系统所作发明专利的申请”,理由是根据人工智能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人”的资格。
2018年起,Thaler博士在英国、澳大利亚、美国、新西兰、德国等众多国家申请了专利,并将DABUS列为发明者。
在新西兰,专利局助理局长拒绝接受该申请,理由是只有人类才能成为发明者。Thaler博士于是提出上诉。不过到目前为止,澳大利亚、英国、美国、德国的法院在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内也同样认定Thaler博士的申请无效。
与英国目前还在采用上世纪70年代通过的专利法不同,在新西兰,《2013年专利法》是在人工智能技术已经为人所知的情况下通过的。
这次修改,与之前的新西兰专利法不同,第22条的文本足够宽泛,可以涵盖被命名为发明人的人工智能。发明人以外的人可以成为专利持有人。
“2013年法案”的其他条款规定,发明人是出于某些目的的人,但这些目的不一定适用于此。法律问题取决于议会通过2013年法案的目的。立法历史上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议会打算根据2013年法案开放人工智能成为发明家的可能性。相反,很明显,其修正案的目的是阻止进口商获得发明人资格。
鉴于这一明确的目的,Palmer法官认为法院有效地扩大发明人的定义是不合适的。Palmer认为,在新西兰的宪法中,这样的步骤更适合于保留给议会。在英国,在法院对Thaler博士的申请作出一审裁决后,政府也决定不提议扩大定义。
Palmer法官在判决中同样回顾新西兰历史上专利法修改对于“发明人”的定义。
1623年,为了遏制皇室在颁发专利书方面的权力,《垄断法》(英国)首次对专利法进行了法定表述。第6条为 "真正的第一发明人 "规定了一个例外。
《垄断法》第6条仍然在"2013年法"的第14条中被提及。新西兰1860年《专利法》第2条规定,"任何人是任何新发明或改进的发起人或发现者",都可以申请授予专利证书,以便在殖民地独家使用该发明。后来的法案都同样考虑到真正的第一发明人是有资格申请专利的人。1953年专利法在其解释部分没有包括 "发明人 "的定义。
2004年,《专利法案》的征求意见稿发布,供公众咨询。它没有包括 "发明人 "的一般定义。但它确实包含了与 "发明者 "的具体含义有关的条款。因此,第21条规定,专利权只能授予真正的第一发明人,或从第一发明人那里获得所有权,或作为已故人员的个人代表的这两类人。
然而,到了2005年,经济发展部向商务部副部长报告说,有一些呈件已经对法案中包含的 "真正的第一发明人 "概念提出了不利的评论。提交人指出,对这一概念的司法解释包括没有参与实际发明设计的进口商。
然而,"进口发明 "已经由于采用 "绝对新颖 "的标准而在国际上被淘汰,这些标准已被纳入目前法案。这一部分指出,使用 "真正的第一发明人 "的措辞可能会给人一种印象,即新西兰是在 "先发明 "的基础上授予权利,而不是在 "先申请 "的基础上。因此它建议将 "真正的第一发明人 "一词替换为一个定义的术语 "发明人"。
因此这些建议反映在2008年提出和2013年通过的法案中。该法案更新了授予专利的标准,"使其与大多数其他国家适用的标准更加一致"。
所以,根据新西兰专利法, 发明专利只能授予符合以下条件的人:
(a) 是发明者;或
(b) 从发明人那里获得对发明的所有权;或
(c) 是(a)或(b)段中提到的死者的个人代表。
目前,Thaler博士在英国的上诉已经进入到英国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并且上周,Thaler博士已经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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