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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人的权利
问题咨询: 尊敬的律师: 我是一名国有二级企业的主任工程师,08年我设计发明了一项技术成果,为此该项目获得了公司大奖八万元,全体职工大会已公布,奖金尚未分配。历史的经验告诉我,奖金会被瓜分,我根本得不到多少,没有我,就没有这个项目,我是这个项目唯一的设计和发明人,全部的机械零件由我独立设计,且绘制了全部大量图纸,包括电气线路也是由我设计的,维修人员参与了辅助安装工作,我为该项目的成功付出了巨大
发布时间:2009.03.30 -
职务发明认定的特殊情形
作者:张晓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专利证书所记载的发明人仅是名义上的发明人,专利证书并不具有证明实际发明人的当然效力。当异议人对记载在专利证书上的发明人身份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应的合理怀疑证据时,被告仍需就专利权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为实际发明人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在判定某一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时,应充分运用现有法律关于民事证据的相关规定来认定相关事实,即依照法定程序,全面
发布时间:2018.05.03 -
如何更换专利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如果要更换专利的发明人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如果要更换专利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北京专利律师回复: 您好!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
发布时间:2017.10.16 -
美国专利商标局公布有关女性发明人参与创新工作的报告
2020年7月21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公布了一份名为《进展与潜力:2020年美国女性发明人——专利权所有人动态更新》的报告。该报告是对2019年报告的更新,根据对另外近100万个已发布专利的审查和3年的新数据对以前的研究结果进行了更新,并对女性参与美国知识产权制度这一问题提供了更深层次的见解。 新报告涵所盖的研究结果如下: 使用专利制度并在该领域保持活跃的女性
发布时间:2020.07.28 -
新西兰高等法院驳回“人工智能作为专利发明人”的上诉
专利法不同,第22条的文本足够宽泛,可以涵盖被命名为发明人的人工智能。发明人以外的人可以成为专利持有人。 “2013年法案”的其他条款规定,发明人是出于某些目的的人,但这些目的不一定适用于此。法律问题取决于议会通过2013年法案的目的。立法历史上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议会打算根据2013年法案开放人工智能成为发明家的可能性。相反,很明显,其修正案的目的是阻止进口商获得发明人资格。 鉴于这一明确的目的
发布时间:2023.03.24 -
专利发明人署名权应如何归属?
问题咨询: 律师您好,请教您一个问题,我刚从上一家公司离职,我在上一家公司离职前写了一篇专利(专利的设计与编写均由我一个人完成)并发往内部知法处审核,我这个月14号正式离职,20号同事打电话跟我说专利已经通过了公司审核,但在填写发明人的时候经理要求把我除名(理由是我已经离职),请问这种合不合法,烦请帮忙解答,感谢! 北京专利律师回复: 您好! 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
发布时间:2023.07.04 -
USPTO:AI不是发明人,但人在发明时可使用AI工具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当地时间周一在新发布的决策程序指南中明确,人工智能系统不能被命名为发明人,但人类可以在创造专利发明的过程中使用AI工具,若使用了AI工具,就必须明确(向监管机构)告知。 该指南指出,发明专利应当“重点关注人类的贡献”,因为专利的功能是激励、奖励人类的聪明才智。虽然人工智能系统和其他“非自然人”不能在专利申请中被列为发明人,但自然人使用AI系统“并不排除”自然人作为
发布时间:2024.02.19 -
人工智能能否登记为发明人的法律探析
案情简介 达布斯(英文名称DABUS)是本案申请人史蒂芬·L·泰勒声称由其创作的人工智能系统。申请人先后在欧洲、美国等约18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了专利申请,并将发明人登记为达布斯。人工智能能否被登记为专利发明人,成为世界瞩目的话题。本案即申请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发明名称为“食品容器和吸引增强注意力的装置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980006158.0)。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阶段作出
发布时间:2024.07.30 -
浅析AI专利的发明人资格
不久前,两件欧洲专利申请在业界引发了能否赋予AI(人工智能)发明人资格的激烈讨论。随着AI的广泛应用,机器是否能够作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给当前的专利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挑战。 申请人Stephen L. Thaler分别于2018年10月和11月向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提交两件名为“食品容器” 和“用于吸引增强注意力的装置和方法”的专利申请,同时基于欧洲专利公约(EPC)第75(1)(b)条
发布时间:2020.03.02 -
USPTO:人工智能系统不能成为发明人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一项重要裁决(并非最终结论)中指出,人工智能系统不能成为专利的发明人。该裁决与欧洲专利局和英国知识产权局的裁决类似。USPTO在2020年4月27日发布的一份裁决中指出,人工智能系统不能被列为美国专利的发明人(DABUS裁决)。DABUS裁决指出,根据现有专利法,“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通常情况下,USPTO对专利申诉案的裁决不会引起广泛关注,但该局对第16
发布时间:202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