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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一、单一保护模式
1.单一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模式
依据UPOV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对育种学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大多数UPOV成员国均采用此种模式。
我国在采取此种保护模式的基础上对育种方法另外给予专利保护。
2.单一专利权的保护模式
通过专利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授予育种学家专利权。意大利、匈牙利、新西兰、乌克兰等少数UPOV成员国采用此种模式。
二、非单一保护模式
1.美国的保护模式
美国模式通过《植物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和《专利法》三种方式综合对植物新品种施以保护。
2.日本的保护模式
日本模式中,既有依据UPOV公约指定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专门法律,也有本国专利法直接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的条款。育种人可以自由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3.欧盟国家的保护模式
EPO(欧洲专利局)规定对“植物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但赋予“植物”和“植物品种”不同解释。一般情况下通过“品种权”的专门法律进行保护;特殊情况下(“微生物学的方法以及由微生物方法获得的产品”)可以由专利法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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