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主张他人商标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如果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地理标志产品并非相同商品,而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使用在该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该地区并因此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如果该地理标志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选择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或者另行依据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规定主张权利。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依照商标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在认为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以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对来源、品质产生误认为由提出异议或诉讼等制止侵权继续发生。当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无法进行有效保护时,权利人可以选择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但应当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020年,九江市茶叶产业协会因“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侵权一案,通过江西省知识产权局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予以驰名商标保护。起因系九江市茶叶产业协会发现市场上有当地生物制药企业在自身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庐山云雾茶”字样,而商品不属于“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核定使用类别但属于相关类别商品,而且在淘宝、京东等平台上较大批量销售。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收到批复,对“庐山云雾茶”在核定使用类别上予以驰名商标保护,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后启动案件调查和执法工作。
综上,对已经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通过依法申请、商标争议或侵权诉讼等流程,按照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和条件予以驰名商标保护。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