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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主张他人商标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如果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地理标志产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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