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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3月15日晚间,津药药业发布公告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子公司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耀药业)滥用在中国卡莫司汀注射液市场的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卡莫司汀注射液,违反了修改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19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共计约2772万元。
“现代反垄断法规中对于垄断行为的认定主要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即使企业拥有非常大份额、显著的行业和市场地位,并不会必然触及反垄断法,是否触及垄断,要看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状况。当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只进行了原则的规定,受行业、企业的差异,对垄断的个案认定会有不同。”
上述罚款金额占金耀药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91%和23.79%,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74%和25.51%。上述罚款将相应减少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18.72万元。
津药药业在公告中称,金耀药业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缴款手续,本次处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实质性影响。事件发生后,公司及金耀药业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进行自查规范,在渠道配送、终端零售和保证必需供应三个方面进行规划调整,制定可落实的销售方案,确保市场药品供应。同时,落实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组织反垄断合规培训,培育公平竞争的企业合规文化。公司及金耀药业将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吸取教训,完善合规体系建设,积极维护股东权益,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津药药业子公司被处罚并不是个案。同花顺数据统计显示,今年以来,两市有20家左右的公司被不同的监管部门罚款,而来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中,触及反垄断红线和价格过度上涨是相关公司被处罚的主要原因。
例如,鱼跃医疗就曾发布公告提及,经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自2022年12月开始,公司生产销售型号为YX306的指夹式脉搏血氧仪的销售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情节较重;血氧仪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公司在生产销售血氧仪的过程中自主制定价格,无法确定血氧仪应当执行的价格,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并处以27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当时,鱼跃医疗在公告中也称,公司对本次行政处罚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调查;并推进相应整改,从严加强公司管理,强化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及规范制度的学习,引以为戒,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竞争机制是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的原动力,如果损害市场竞争机制,会危害经济运行。企业销售的产品,价格应由市场决定,如果一家公司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以过高价格谋取高额利润,这种行为扭曲了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王智斌表示。
津业药业发布的公告原文如下: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披露了子公司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62%)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相关事项,内容详见《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 告》(2022-064#)。近日,子公司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垄处【2023】1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子公司滥用在中国卡莫司汀注射液市场的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卡莫司汀注射液,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规定。
根据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2019 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二的罚款,计 27,721,311.36 元。
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罚款金额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91%和 23.79%,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0.74%和 25.51%。上述罚款将相应减少公司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18.72 万元。
子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子公司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缴款手续,本次处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实质性影响。
三、整改情况
事件发生后,公司及子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进行自查规范,在渠道配送、终端零售和保证必需供应三个方面进行规划调整,制定可落实的销售方案,确保市场药品供应。同时,落实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组织反垄断合规培训,培育公平竞争的企业合规文化。公司及子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吸取教训,完善合规体系建设,积极维护股东权益,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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