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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平,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上诉人吕平因与被上诉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北京公司)、原审被告苹果公司(AppleInc.)、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上海公司)、原审第三人杭州滴答出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的(2022)沪73知民初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吕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裁定本案仍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不应将本案所涉垄断行为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滴答公司诉苹果公司、苹果北京公司垄断纠纷案[案号为(2022)京73民初229号,以下简称229号案]所涉垄断行为认定为“同一垄断行为”。本案与229号案的审理结果之间无逻辑关联,本案既不应被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亦不应中止审理。滴答公司的用户主要集中在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和成渝地区,吕平作为滴答公司APP应用软件的用户和滴答平台的网约车车主,因涉案垄断行为遭受重大损失,本案由位于上海的原审法院审理将更好地发挥司法示范效应。
苹果北京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垄断行为与229号案所涉垄断行为相同,该认定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而且,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可以避免诉讼活动重复,不会损害吕平的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管辖权争议,因本案被告之一的苹果公司系美国公司,本案具有涉外因素。吕平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于2022年3月2日决定受理,本案管辖等程序事项的处理,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本案原审法院尚未完成向苹果公司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苹果北京公司受送达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在裁定书上仅列明原审原告吕平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原审被告苹果北京公司,未列明其他两位原审被告苹果公司、苹果上海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滴答公司,且未完成向上述当事人的相关送达,在此情况下作出将全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定,直接涉及其他两位原审被告苹果公司、苹果上海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滴答公司在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未能保障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发表意见的权利,且上述程序缺陷在二审阶段不能弥补。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未列明应当列明的当事人且未完成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2)沪73知民初36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晓汉
审 判 员 何 隽
审 判 员 欧宏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舒金曦
书 记 员 吴迪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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