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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刀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刀锋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
原审原告优酷公司系优酷网(网址为www.youku.com)的运营主体,优酷公司亦是手机端优酷APP的运营方,其在前述平台中提供网络视频服务。优酷公司主张优酷会员管理模式和付费会员模式所获收益是其视频业务的主要收入。根据优酷相关用户协议的约定,用户在购买涉案优酷VIP会员后仅对会员账号享有使用权,未经优酷明示授权,不得销售、转让优酷VIP会员资格,否则属于非法销售、非法转让。
原审被告刀锋公司系苹果端“刀锋平台”APP、安卓端“租号玩”APP、PC端“租号玩”平台的运营方。租号玩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专业为用户提供数字产品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其致力于游戏租赁产业,为用户提供账号租赁服务。
原审原告优酷公司主张,优酷网和优酷APP的用户付费后成为优酷会员,会员可以免广告观看视频或观看会员免费视频。会员付费制度是其网站固有的商业模式和维持相关视频业务的经营手段,也是优酷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优酷网站的服务协议及会员服务协议中均明确约定禁止转租的基本原则。刀锋公司在其运营的苹果端“刀锋平台”、安卓端、PC端“租号玩”平台(以下简称被诉平台)中的影视专区提供优酷会员账号租赁服务,并从中获取高额利益,前述行为严重破坏了优酷公司的会员管理制度、商业利益及商业模式,给优酷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刀锋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79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包括律师费9万元、公证费6000元、差旅费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刀锋公司搭建被诉平台、设置影视租赁专区,为视频行业普遍禁止的账号租赁行为提供条件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主观恶意明显,不仅直接侵害了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和机制,阻碍行业有序发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决: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安徽省刀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2、驳回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7800元,由安徽省刀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
原审原告优酷公司、原审被告刀锋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焦点
二审法院综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二)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因被诉行为受到损害;(三)刀锋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裁判要点
(一)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首先,法院明确,本案中的被诉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特定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判定:被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被诉行为受到了损害。
对于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法院从下列三个方面予以论证:
1、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法院认为,刀锋公司作为被诉平台的运营者,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当接受商业道德规范的约束,秉持善意、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欺骗他人。根据优酷公司提交的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哔哩哔哩会员服务协议,可以确认视频网站用户账号一人一号、会员账号禁止转租、转借是现阶段视频行业公认、通行的基本商业规则,视频网站基于其会员管理制度,进一步辅助其作出资源采购、广告投放等商业决策。
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一方面使得意图使用会员权限的用户假借别人之名,使用优酷网站的会员服务;另一方面,也促使出租方为了扩大租号收益而出现一人利用不同身份注册、囤积多个会员账号的情形。刀锋公司正是借助了优酷公司所具有的广泛会员用户和非会员用户基础,利用部分用户意图通过租赁账号来获取不当利益的心理,使被诉平台获得了大量用户专门从事会员账号租赁并据此牟取高额收益。即使最终的账号租赁由用户实施,但刀锋公司搭建被诉平台、设置影视租赁专区,为视频行业普遍禁止的账号租赁行为提供了条件,显然违背了视频行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
2、刀锋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
对此,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被诉平台均以“租号”为主营业务,其不可能不知晓优酷公司的会员服务以及针对会员账号设置的限制和规则,即会员账号不得租用、借用、转让、分享或售卖,但其仍提供了会员账号租赁的平台。同时,还通过商户、分销商、赔付、保险、限时货架、小喇叭、畅享卡等服务项目,以此提高出租方实现账号租赁的交易机会,上述情形均表明刀锋公司显然具有主观过错。
至于刀锋公司声称其仅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优酷会员账号均系其平台中的用户提供的抗辩,由于其提交的证据或者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或者仅提交了个别用户上传账号的情况,尚无法证明其平台中的整体情况。退一步来看,即便涉案优酷会员账号为用户提供,亦不影响对被诉平台所实施的被诉行为性质的判断,故法院对于刀锋公司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3、刀锋公司通过被诉行为的获利情况
包括公证书在内的涉案证据显示,刀锋公司通过在每笔订单中向出租方收取15%~20%的手续费(最低收费为0.35元)以及3%的支付宝提现手续费,可以从账号租赁交易中直接获取经济收益;同时刀锋公司还通过商户、分销商、赔付、保险、限时货架、小喇叭、畅享卡等服务项目,向出租方收取服务费,并通过上述服务扩大交易规模、吸引用户流量,进一步通过流量变现获得收益。故刀锋公司通过优酷会员账号租赁服务,为自己带来直接收益或流量收益,取得了本不享有的竞争优势和利益。
综上所述,从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主观恶意和获利情况三方面分析,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
(二)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因被诉行为受到损害
法院指出,优酷公司享有基于会员制商业模式的合法权益,而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对其合法利益进行了侵害。
1、优酷公司基于会员制而享有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优酷公司作为互联网视频行业的经营者不仅需要投入高昂费用以获取优质视频资源,同时亦需负担视频存储所需的服务器、带宽等等其他成本用于经营。为持续向用户提供高质量的视频资源,优酷公司针对不同类型的用户采取差异化的经营策略。如在案证据显示,优酷公司制定了相应的会员标准和会员规则,成为会员后,会员可享受对应的特权。同时,优酷公司亦通过与用户的服务协议等约定,结合技术手段对相关会员账号的使用范围予以明确限定,如不得出借或分享他人使用;通过任何非优酷官方或授权途径获得的优酷VIP会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租用、借用、分享、受让等方式获得)、恶意利用或破坏优酷VIP会员活动获得的会员服务,均不受相关保护。优酷公司正是通过前述正当经营行为,向用户提供付费会员服务或通过投放广告收取广告费,以获得相关的合法权益。这种合法权益为市场所需,亦符合市场的激励机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
2、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损害了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指出,根据优酷公司涉案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会员用户显然指个人用户,且会员账号以租用、借用、转让、分享或售卖等以商业为目的的使用形式均在禁止范围之内。优酷公司对于会员用户类型、使用场景等进行限制,既是其为经营活动得以顺利、安全开展而进行的必要设置,亦不会对消费人数和消费时间有限的个人用户所获得的在线视频服务产生根本影响。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一方面破坏了优酷公司基于经营自主权对会员账号所做的限制,另一方面亦导致普通用户无需向优酷公司支付会员费用,或以观看广告为代价获取免费视频,而可以通过租赁账号的方式获得优酷公司提供的会员视频资源,不仅破坏了优酷公司视频网站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也使得优酷公司的交易机会、会员收入及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即直接损害了优酷公司基于视频服务所产生的经营收益。从长远来看,被诉行为也将逐步降低市场竞争活力,破坏竞争秩序和机制,阻碍网络视频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
综上所述,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既具有不正当性,又通过损害优酷公司享有的合法权益,使自身获得了本不应有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刀锋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针对本案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审原被告双方各自提出了不同的计算方式,但法院认为优酷公司的计算方式缺乏事实基础,难以采信;而刀锋公司的计算方式则难以与优酷公司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相匹配,故法院对双方提出的计算方式均予以否定。
基于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刀锋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时长、营利模式、交易次数、后台交易数据、租赁服务范围以及优酷公司遭受的收入和流量损失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为120万元,并对合理开支中的3万元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为该赔偿额并无明显不当,对此予以确认。
四、案件意义
本案属于涉互联网平台账号出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本案法院明确指出,优酷公司作为提供网络影视和视频点播放映的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者,其付费会员制的经营模式是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刀锋公司通过搭建租号平台对视频行业普遍禁止的账号租赁行为提供便利和条件,违背了行业公认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此外,还采取多项措施促成用户间的会员账号租赁交易,主观恶意明显。其被诉行为不仅直接违反了优酷公司对会员账号作出的不得转让、租用、借用、分享或售卖的明文限制,还破坏了优酷公司得以盈利的会员制经营模式,损害了其本应享有的包括会员费、广告费收益,交易机会和用户流量在内的诸多合法权益,破坏了网络视频行业的正常市场竞争秩序,阻碍行业发展,长期来看还会伤及消费者的利益。本案判决将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及时打击类似的违规租号行为,规范网络账号租赁行业依法运行;同时,对于保护平台账号会员制的运营模式,维护平台和付费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还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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