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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评判中如何判断对比文件所公开的特征

发布时间:2022-08-1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熊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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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弁言小序】

在创造性的判断中,如何客观准确地判断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是进行创造性判断的基础。在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中,如果其记载了与权利要求的特征相同的文字表达,不能简单确定其就公开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因为即使是相同的文字表达,其所起到的作用也可能是相异的,如果两者为类似的文字表达,则在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公开权利要求的特征时更应审慎处理。因此,在判断一份对比文件是否公开相关技术事实,或者是否给出相应技术启示时,应关注对比文件是否同时满足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该对比文件局部公开的特征如果按照文义解释,与该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是否会存在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切忌断章取义、望文生义。

【理念阐述】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判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这一判断通常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下称三步法)。三步法中各个步骤步步相连,环环相扣。

在三步法中,如何客观准确地确定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是进行创造性判断的基础。

在三步法的第二步骤中,主要分析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这些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其中,区别特征是通过比较发明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得来的,确定区别特征其实就是找到发明相比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不同之处,这样的不同之处体现出发明相比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作出的技术贡献和区别特征所呈现出来的创新点,即通常所述的发明点。判断发明点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是创造性评判的关键。

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审理实践中,较常见的一种情形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体现发明点的区别特征是否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以及其他对比文件是否有结合的技术启示。

在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某技术特征时,经常有当事人仅从对比文件公开的特征的文义解释去理解,认为只要对比文件公开的文字内容与涉案专利记载的文字相同或相类似,该对比文件就公开了涉及发明点的相关特征。

对此笔者认为,在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某个技术特征时,即使对比文件公开的文字表达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相同,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对比文件就一定公开了该区别特征,因为相同的文字表达其所起到的作用可能是相异的;如果对比文件所表述的内容与区别特征仅仅是类似而并不相同,在这种基础上做出的对比文件公开该区别特征的推理认定则更应审慎。

笔者认为,至少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考量:首先,考虑对比文件公开的特征如果按照文义解释,与该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是否会存在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则应该在全面理解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对该局部公开的特征进行整体判断,从而客观准确地判断对比文件该特征的实际含义;其次,考虑该局部公开的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与权利要求中对应的特征是否相同。如果产生的技术效果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则不能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案例演绎】

在某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涉案专利为一种光伏组件及其自动清扫装置。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框架,包括两端部和中间部,所述框架跨搭在待清扫的光伏面板上时,所述中间部与所述待清扫光伏面板平行;行走单元,设置在所述框架的两端部和/或中间部,用于带动所述自动清扫装置顺所述待清扫光伏面板移动;导向单元,设置在所述框架的两端部,用于限制所述行走单元的行走轨迹;清扫单元,设置在所述框架的中间部,用于在所述自动清扫装置移动的过程中,对所述待清扫光伏面板进行清扫;驱动单元,包括电机和传动部分,用于向所述清扫单元和所述行走单元提供动力;智能控制系统,与所述电机相连接,包括智能控制电路板,用于智能化的控制所述电机的启停;以及供电单元,与所述电机和所述智能控制系统相连接,包括自带的光伏发电组件和蓄电池,用于向所述自动清扫装置提供电力。所述导向单元包括支撑轮,当所述框架整体跨搭在所述光伏面板上时,设置在所述框架一端的支撑轮搭在所述光伏面板的上侧边,设置在所述框架另一端的支撑轮与所述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隙,设置在所述框架两端部的支撑轮的端面均与所述光伏面板平行。”

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为一种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而对比文件1为一种板面自动清扫装置;(2)权利要求1中框架跨搭在待清扫的光伏面板上,设置在框架另一端的支撑轮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隙,而对比文件1的一对端头行走传动箱是夹持在待清扫面板两端;(3)权利要求1中的供电单元包括自带的光伏发电组件,而对比文件1中为蓄电池。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区别技术特征(2)是否被对比文件5公开。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电池板清洗装置,其目的是提供一种低成本的清洁太阳能电池板的装置,无论太阳能电池板如何排列,均可一次性且高效地进行清洁。对比文件5公开了以下内容:“太阳能电池模块设置了保护太阳能电池模块101周围的框架104”,“清洁装置组件10包括清洁体,支撑构件12,马达13,工作轮14、存储罐15、泵16、液体供给部—配管17以及喷嘴18、电池19和连接部a20”,“引导部30包括连接部b31,引导轮32”,“工作轮14与太阳能电池模块101的框架104接触并行进”,“通过导向轮32可以防止清洁装置从相对于安装基准面倾斜的太阳能电池模块101上脱落、跌落下来,并且可以增强清洁装置沿着太阳能电池模块101的上端和下端线性地移动时的稳定性”。对比文件5还公开了“导向轮32最好设置悬挂结构,或在导向轮32与太阳能电池模块101的框架104之间设置一些余量。由此可以应对行进方向上的太阳能电池组件101的错位或突起物”。

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5公开了“导向轮与太阳能电池模块101的框架104之间,设置一些余量。由此可以应对行进方向上的太阳能电池组件101的错位或突起物”,其中的“余量”即相当于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间隙”,因此,对比文件5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

至此,对比文件5中的“余量”是否能相当于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间隙,成为该案审理的一个焦点。

笔者认为:对比文件5中是采用多段式设计,支撑构件之间通过铰链40相连接。通过铰链,两个清洁装置组件10可以围绕中心轴线—连接部20自由旋转。例如在图4中第N列的两个太阳能电池组件中,位于同列中的太阳能电池模块受到台架尺寸变化的影响而发生偏移,从而无法整齐的排列,这种结构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对比文件5的导向轮和框架104之间存在间隙,首先与对比文件5中说明书0017段的记载相矛盾;其次,如果存在间隙,很有可能导致对比文件5中的多段式设计的支撑构件无法正常工作甚至相对于安装基准面倾斜太阳能电池模块101上脱落、跌落下来。

实际上,通过通篇阅读对比文件5,其并未提及光伏板在Y轴方向上的参差,而仅涉及光伏板在Z轴方向上的角度变化和高度变化,其在多个支撑构件之间设置铰链,其目的在于使得清洁装置的连接部可以根据角度变化而灵活的旋转,即使由于台架等的尺寸变化而导致太阳能电池模块无法平行排列,也可以稳定地清洗和运行。并且,从对比文件5中的导向轮32为柱状轮,其旋转轴的长度远大于端面直径。这种柱状轮的作用在于:清扫装置因为太阳能电池模块在Z轴方向上的角度或高度发生变化而发生枢转时,相应的产生Z轴方向上会产生高度的变化,而该柱状轮侧面的面积大,仍然能够保持与框架相接触,从而能够增强清洁装置沿着太阳能电池模块移动时的稳定性。在通篇阅读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对比文件5中的“导向轮32与太阳能电池模块101的框架104设置一些余量”中的“余量”,实际上指的是“导向轮与框架接触范围更大”,而不应该将“余量”理解为“间隙”。否则,如果将“余量”理解为“间隙”,将与对比文件5中全文记载的技术方案相矛盾。综上所述,对比文件5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

综上所述,即使当对比文件记载的内容与发明点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类似时,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公开了本发明的发明点。如果仅仅是从对比文件局部公开的内容去推断和解释,容易以偏概全,脱离对比文件的技术本意,应当考虑该对比文件局部公开的特征如果按照文义解释,与该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是否会存在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则应该非常审慎,必须在通篇阅读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对该局部公开的特征进行整体判断,切忌断章取义、望文生义,从而客观准确地判断对比文件所实际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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