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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已经引起国家层面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案件亦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本文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基础性问题进行研究。
种业是农林产业的基础,2022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政协委员时强调,“种源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必须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鼓励种业科技自主创新,推动农业和林业的科技发展,种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关键。
中国采用专门立法模式对种业科技成果进行保护,主要包括专利权保护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两种模式。对于植物育种的方法、植物品种相关的功能基因、编码蛋白以及载体等,利用《专利法》进行保护。对于植物新品种,专利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植物新品种提供了保护。《专利法》第25条第一款是对于特殊情况的禁止性规定,《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了其禁止的内容。因此,在理论上,《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与《专利法》的保护互相补充,构建了种业科技成果相关领域的保护体系[1]。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演进
植物育种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追溯到19世纪末期,巴黎工业产权大会认为,工业产权一词应该具有更广泛的保护对象,不仅狭义的工业产品能够得到权利保护,农业产品也应当得到保护。20世纪的20年代至50年代,一些西方国家,例如:美国、法国、德国、比利时等都在探索用工业专利的方式来保护育种者的品种权,并取得了进步。1968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生效,公约的生效标志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正式成立,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2]。
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正式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并于1999年分别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制度设计基本参照UPOV公约,植物新品种授权的要求主要为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主要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2000年施行的《种子法》,采用单独立法方式对种业相关的多个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种子法》施行后,农业部、林业部等先后颁布了多项配套的规章。《种子法》和这些规章,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种业科技成果保护的法律环境。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与确权程序
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初审、实审和授权五个阶段。植物育种成果在申请新品种权时,需要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新品种权申请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及其简要说明。新品种权申请请求书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保护的品种、育种人和代理人等基本信息。说明书主要包括品种的暂定名称、育种信息、近似品种及对比、品种特性说明、适于生长的区域或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等与品种相关的详细信息。照片及其说明有其格式上的要求,相关受理部门的网站上有注意事项及示例,需要按照说明和实例拍摄清晰的照片并进行说明。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是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农业部分)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林业部分)。受理申请后,受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的内容主要包括品种是否属于保护名录列举的范围,是否符合新颖性要求,命名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其他形式问题。
初审符合要求的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将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最重要的环节是同时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审查。必须进行DUS测试,即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的栽培鉴定试验或室内分析测试。DUS测试的主要方法是在至少两个独立生长周期内,对品种的形状进行观测、拍照和综合评价。目前DUS测试主要包括官方测试、委托测试和自主测试三种方式,三种方式在进行测试以前,均需要向对应的农业或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其监督管理下,按照对应的具体流程进行测试。正常情况下每个样品进行DUS测试的周期为2年(每年一个生长周期),但当样品两年间表现不一致时将安排第3年测试。
在完成实质审查后,符合授权规定的授予新品种权、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授权规定的,予以驳回。
类似于专利权,对于被驳回的申请,申请人可以请求复审。复审由对应的农业或林业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进行审理,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已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书面请求无效,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别于专利权的是,对于已授权的植物新品种,还可以以不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8条为由,书面请求更名。更名请求同样由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程序与植物新品种无效请求基本相同。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侵权行为包括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当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以向对应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林业行政部门请求行政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目前公开的裁判文书数量可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繁殖材料,并不局限于申请品种权时提交的繁殖材料,而是包括该品种的所有繁殖材料。例如,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提交的繁殖材料是嫁接得到的枝条,并不是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仅包括以嫁接方式得到的枝条。除枝条以外的其他繁殖材料例如茎、根等也可能被育种者们普遍使用,该繁殖材料同样在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内。但是,如果该植物新品种的果实无法作为繁殖材料培育出该新品种,则该果实不落入该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3]。是否落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关键在于涉案材料是否能够作为繁殖材料培养出被保护的植物新品种。
对于繁殖材料是否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核心在于比对被诉繁殖材料和涉案植物新品种的DUS测试结果。过去长期采用传统的DUS田间观察测试方法,通常需要进行两个以上生长周期的测试,取证的周期、成本和难度都较大。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的发展,植物新品种DUS测试进入了新阶段。目前主要的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包括美国的SSR标记法、SNP标记法,以及我国自主开发的MNP标记法。通过上述分子标记方法,可以获得植物品种的基因指纹图谱。通过前述标记方法获得基因指纹图谱周期非常短,甚至可以在当天获取,大大缩短了植物新品种侵权取证的周期。同时,降低了植物新品种侵权取证的成本和难度。
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加快制定植物品种分子标记法国家标准,并且已经发布了部分植物品种的分子标记法国家标准,例如NY/T 2594-2016 植物品种鉴定 DNA分子标记法。同时,植物品种DNA指纹数据库也在高速推进,即将逐步建成上线并实现行业共享。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已经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四、总结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与专利权保护构建了种业科技成果的保护体系,对于鼓励种业科技创新,推动种业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是基础,我国的农林产业在不断发展,植物新品种的经济价值逐步提高。相应地,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需求在不断加强。电商销售模式的普及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技术的快速发展,大大降低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的取证难度。在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趋势下,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会不断增加。
参考文献:
[1]罗霞,植物育种成果的专利权保护,[J].知识产权,2020(2):39-47。
[2]吕凤金,植物新品种保护对我国种子产业的影响研究[M].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6,9-12。
[3]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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