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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外观设计互联网证据的检索与应用

发布时间:2022-06-06 来源:知识产权家 作者:田小意
标签: 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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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各种互联网平台的快速传播,网络公开成为了一种新趋势。在外观设计领域中,由于产品迭代迅速,电子证据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特别是来自于各种互联网平台的网络证据,成为了近年来常见的一种证据类型。

2012年, 电 子 证 据 被 列 入 法 定 证 据 范 畴。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电子证据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电子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2019年,随着网络证据的广泛应用,面对越来越多的使用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于电子证据类型、原件的认定、真实性判断等做了新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内容是图片和照片所显示的内容。《专利法》第64条也规定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外观设计的证据基本都是图片证据,最为直接的检索方式就是以图检图。目前图形检索技术尚在发展之中,其准确率常常难以保障。另一种常见的检索手段是关键词检索,检索者需要从视图中提取产品名称、型号、特征等直观信息,或是根据申请人、品牌信息等挖掘间接信息,而无法如检索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那样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中提取直观的文字信息。

 

在外观设计检索实践中,面对诸多的检索渠道,特别是日益增多的互联网平台,如何在众多检索渠道进行全面而有效的检索,是外观设计领域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文将结合检索实践,从网络证据认定、互联网平台选取和检索策略等几个方面梳理外观设计领域互联网证据的检索与应用。

 

网络证据真实性及公开性认定

网络证据的使用通常要考虑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就真实性而言,通常需要考虑网络平台的公信力、是否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等。一般来说,大型第三方平台的信誉度较高,网络数据安全比较可靠,公开数据无法随意修改。如外观设计检索中常用的淘宝、京东等大型购物网站,其作为第三方提供了买卖双方交易的购物平台,受众广泛,平台证据真实可信,且有严格的管理机制对平台交易和数据信息进行约束,其数据上传和修改机制是明确可靠的。

 

就公开性而言,网络证据的公开性包括数据的公开形式,如仅对特定人群公开或者完全公开、是否可以对公开形式进行修改等。公开时间需要结合信息发布时间、修改机制来确定。检索到的现有设计要在外观设计申请日之前为公众所知,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在外观设计检索中,检索者通常会结合平台的公信力、对平台数据上传修改机制以及公开时间的认定,来综合考量互联网证据的使用,保存包含有网址信息、内容信息以及公开时间等的完整内容,以便于后续程序的处理。

不同类型产品互联网检索渠道的选择

常见的互联网检索渠道

渠道一 :电商平台

在互联网检索中,最为常见的途径就是电商平台,包括日常生活中大家所熟悉的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特别是随着拼多多平台近年来的广泛使用,其在外观设计证据中的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一些批发类商品在拼多多平台的销售和晒图数量都很高。

 

渠道二 :社交渠道

社交渠道一般以微博、小红书以及微信公众号为主。随着网络社交平台的信息传播越来越快,品牌方通常会选择在社交平台推广宣传,并且借助网络达人在各种社交媒体进行产品传播 ;同时,亦有一些网友自发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晒图测评等内容。在社交渠道如果能检索到可用的对比设计,基于推广宣传的目的,其视图证据一般都比较清晰,证据留存时间也会更久。

 

渠道三 :视频平台

视频平台特别是短视频平台,由于其内容表达直观、易于传播的特点,正在成为产品销售和推广的新途径。如腾讯视频、哔哩哔哩、抖音和快手等都是外观设计的重要互联网检索途径。在检索中,检索者可以选取广告宣传、产品使用介绍以及测评对比等相关视频中所展现的产品视图作为对比设计。

 

其他渠道

一些特定产品的专业论坛同样可以是外观设计的互联网检索途径。例如,虎扑是以体育赛事和日常生活为主的专业社区网站,其可能涉及运动装备的公开 ;知乎作为网络问答社区,可作为工具类、科普类产品的检索平台使用。

 

不同类型产品的渠道选择

在外观设计产品的互联网检索中,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广泛性,很难做到绝对全面的检索。因此,除了利用搜索引擎进行初步的关键词检索外,检索实践中更重要的是通过全面分析产品,选取重点互联网平台进行更加有针对性的检索。

 

通过外观设计检索实践,笔者总结出一些产品领域与检索平台的对应关系。如服装、服饰类产品,检出率最高的平台是电商平台 ;创意类产品在短视频平台上更容易挖掘 ;美容首饰类产品在小红书和微博等社交平台晒图更广泛。从时间角度来说,电商平台一般留存有近2-3年的产品记录,社交媒体和视频网站可以留存多年,潮流产品则更容易从如抖音、快手、拼多多这类新兴平台上检索到。常见互联网检索平台及其对应产品信息可参考表1。

表1.png

互联网平台检索策略

不同类型的检索平台的时间引用、检索途径也各有特点。下文将结合几个实际案例对不同平台的检索策略进行分析(仅对检索策略进行说明,对证据公开是否充分、证据是否可用不作进一步评价)。

 

电商平台

以淘宝为例,作为国内大型网购零售平台,其网站上架的产品有对应的链接,能够追踪到产品信息 ;一般产品信息包含产品介绍的详情页、宝贝评价等内容 ;产品详情页一般能够全面地显示产品的介绍和视图等内容,但并没有显示上传时间,通过该页面并不能确定检索到的产品在淘宝的公开时间 ;宝贝评价是由买家主动上传的内容,通常会有买家拍摄的产品照片,其发布时间为买家上传评价及照片的时间,商家无法进行修改,且买家对上传内容修改会显示二次修改时间,因此买家晒图时间可以作为产品的公开时间。

 

案例一 :一些购物网站中开发了以图搜索的功能,如淘宝的“拍立淘”功能。一般来说,通过以图搜索功能,可以检索到比较相近的对比设计。如果外观设计视图形式为照片视图,检索中通过以图检图方式也许能够直接命中目标。但如果视图形式不是照片视图,通常就需要使用关键词检索以命中目标。如图1所示,外观设计产品为鞋,检索者可以在购物平台中仅以关键词检索,进一步提取到销售平台中更为常见的关键词。以本产品为例,通过“鞋”“透气”等关键词,检索到淘宝中类似的产品一般有描述为“老人鞋”“健步鞋”“防滑”等,最终可通过上述关键词在淘宝中检索到图2所示的对比设计。

产品视图.png

对比设计视图.png

社交渠道

社交平台如微博、小红书、微信公众号等,其内容都是由账号运营者自行发布上传,且带有时间戳,是检索中比较常用的平台。以微信公众号为例。2012年,微信平台推出了公众号功能,账号主体利用公众账号平台进行自媒体活动,即一对多的媒体性行为。微信公众账号发送推送会有时间显示,且运营者对已群发文章仅可修改一次,修改范围仅限正文内的五个字,不支持图片修改,且修改会显示修改日期。

 

案例二 :如图3所示,外观设计产品为前维护支架,用于液晶屏拼接屏维护。结合视图以及产品的名称用途判断,该产品为零部件类产品,是液晶屏的一个配件产品。考虑到该产品的应用领域特殊,需要通过互联网检索进一步明确该产品的具体使用方式、使用环境等,以增加对该产品的了解,拓展检索领域和途径。经过初步的互联网检索可发现,该类产品在互联网上销售广告繁多、品牌繁杂,但是均没有销售记录和晒图反馈。检索中还发现,同为支架产品,其结构和连接方式相差较大;在对该外观设计产品进行检索时,本专利还处于新产品阶段。结合检索实践,考虑到微信公众号平台中常有运营者进行品牌宣传或者科普推送,故尝试使用“前维护支架”“液晶屏”“安装”“使用”等关键词,可从微信公众号平台上检索到图4所示的对比设计。

 

图3.png

图4.png

视频平台

抖音作为新兴的短视频平台,不光聚集了诸多明星、网红,还吸引了海量的普通人上传视频展示。作为一个备受关注的平台,抖音上有很多新产品的展示,特别是一些创意产品或者是小众产品的推广,此类产品通过视频形式推广,展示效果比图文形式更好。根据抖音平台的规定,视频一经发布即显示发布时间,且不可进行二次编辑。

 

案例三:如图5所示,外观设计产品为游戏机操控台,以相似设计的形式提交,整体形状图案相同,区别在于产品侧面的各个接口。在检索中发现,虽然游戏机操控台很多,但是一般的游戏机操控台与本申请的表面图案相差甚远。以产品图案为切入点,尝试用“游戏”关键词在互联网平台进一步检索,可检索到一些名称含有“月光宝盒”“分体游戏机”“摇杆游戏机”的产品。但由于该产品消费者更关注游戏效果以及连接后的游戏界面等内容,检索中并没有找到一些对于操控台本身的晒图。考虑到该产品侧面接口繁多且在市面上并不属于通用产品,互联网平台上可能会存在一些关于该产品的介绍性或者教学性内容。而电子游戏类的创意产品在新兴平台抖音上可能有相关推广,故以“月光宝盒”为关键词在抖音平台中进一步检索,可得到图6所示的对比设计。 

图5.png

图6.png

总结

外观设计的主要内容为图片或者照片所显示的内容,且满足申请需求的产品名称和用途,经常与日常使用或者销售中所用的口语化名称存在差异。检索中,检索者需要将视图内容“翻译”为检索可用的关键词。特别是在互联网检索中,需要使用与传播或销售更为贴合的词语,并选取更为合适的互联网平台进行检索。

 

参考文献:

[1]张颖. 外观设计无效宣告程序中网络证据的采信规则探讨[J].装饰,2016, (5):70-71.

[2]雷怡. 关于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网络证据检索效能的思考[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 (1):124-128.

[3]李少勋. 多角度挖掘产品特征对于提高外观设计检索效率的可行性分析[J].专利代理,2018, (2):94-98.

[4]钟树先、董晓娟. 利用互联网资源检索外观设计专利初探[J].专利代理,2019, (2):9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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