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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CPVO)网站2021年12月20日报道,2021年10月26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根据欧盟议会和理事会2021年10月20日通过的第(EU)2021/1873号条例。根据该条例,芦笋(Asparagusofficinalis L.)、球根花卉、小型木本水果和木本观赏植物的欧盟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限延长5年。因此,这些植物类别的欧盟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限将从25年延长到30年。
该条例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20天,即2021年11月15日生效。该延期适用于在该条例生效之日之前、之日或之后授予的欧盟植物新品种权。该期限的延长不影响根据欧洲理事会第(EC)2100/94号条例(“基本法规”)第116条适用于欧盟植物新品种权的过渡制度。
对于那些在获得欧盟植物新保护权之前已经获得1个或多个国家授权,但不适用于“基本条例”第116条(4)款规定的植物品种。条例中规定的保护延长期限应缩短至整个日历年中的最长期限,在此期间,在授予欧盟植物新品种权之前,该品种在任何国家和成员国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有效。
CPVO在S2/S3出版物(CPVO根据其委托的DUS测试机构,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截止日期和每种植物材料提交要求的出版物)中公布了迄今为止其登记册中包含的所有保护物种清单,并指明了(EU)2021/1873号条例所涉及的物种最长保护期限。在该出版物中将植物分为3类,即A类(保护期30年)、B类(保护期在25年的标准保护期内最多延长5年)、C类(保护期25年)。此外,用户还可以下载相应类别的物种类别清单,从而查看适用于它们的法规。对于没有列入CPVO S2/S3出版物中的植物物种(这表明,截至目前CPVO尚未收到该物种的植物新品种申请),但涵盖在(EU)2021/1873号条例范围内的植物物种,CPVO将在收到植物新品种申请时根据具体情况对该物种保护最长期限进行评估。
对于在2021年11月15日之前授予并有效的欧盟植物新品种权,CPVO 将修改欧盟植物新品种权的终止日期,并将相应地通知所有权人。CPVO将优先考虑到期日临近的欧盟植物新品种权。对于未来所有的欧盟植物新品种权,都将适用延长的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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