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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了“华联”字样就侵权?华联超市因商标权纠纷起诉百余商户

发布时间:2022-03-11 来源:荔枝新闻 作者:李爱
标签: 华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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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所经营的商铺中部分带有了“华联”字样,四川、安徽、福建、山东、河南等多地的小商户陆续被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商标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赔偿数万元。


胡先生与妻子在四川成都永宁镇经营着两家小型超市,夫妻二人正在期盼着一起被诉侵权的案件能够尽快开庭二审。


2021年4月,他们突然收到法院传票,一家位于上海的公司以侵害“华联超市”商标权纠纷为由将二人告上了法庭。尽管夫妻俩注册有“盛世华联”的商标,依旧被判令赔偿7.3万元。随后夫妻二人提起了上诉。


在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经营着一家小卖部的卢先生,也有着与胡姓夫妇相似的遭遇。2021年5月,他同样被前述公司以相似案由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令其赔偿1万元。不同的是,卢先生选择接受判决结果。


发起诉讼的是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超市公司”)。记者通过采访及查阅裁判文书了解到,因为所经营的商铺中部分带有了“华联”字样,全国多地的小商户陆续被该公司以商标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赔偿数万元。


据天眼查显示,仅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22日的一个多月中,以该公司为原告的商标权纠纷案件已达126起。该公司因商标权纠纷而起诉他人或公司的案件现已累计达到345起。华联超市公司回应,此行为系公司委托律师对商标权开展的正当维护。


对于华联超市公司提起的一系列遍布全国的诉讼,有律师分析认为,其相关维权行为具有合法性,但是否合乎情理则值得商榷。另有律师认为,该公司的集体维权行为并不具备相应的权利基础,其所主张的“华联”字样并不具有独特性。


突如其来的官司:带“华联”二字就成了被告


卢先生几年前与妻子在县城盘下了一间正在转让的小卖部,并在工商部门以丈夫的名字注册了一家食品店,但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夫妻俩并没有将原有的“星世纪华联”店面招牌进行同步替换,而这块店面招牌恰恰成为了其被起诉侵权的“证据”。被法院告知侵权后,卢先生特地给店铺招牌重新换了个新名字。


“我们也没有要占便宜,或许是无意侵犯到了,但收到传票就立马改了。况且按理来说,不是应该先通知我们侵犯了某某的权益,然后限定时间进行整改吗?”对于华联超市公司突然提出侵权指控的做法,卢先生多少有些疑虑。


同样想不明白的还有四川的胡先生,自己的商店明明有经过注册认证的商标,为什么还是被告侵权了呢?


他和妻子在镇上经营两家便民超市已有超过十年的光景,其中一间店铺于2010年注册为温江盛世华联超市。后来在一家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介绍下,夫妻俩萌生了将“盛世华联”注册成商标的想法。


胡先生说,商标名称中“盛世”意在表达对当前生活的赞美,“华联”则意指美好生活单靠夫妻二人的力量远远不够,还要更多人联合起来。为了这个商标,胡先生还特地请熟悉美工的朋友设计了图案标识,以“盛世”的首字母“S”组成火炬状,寓意生活红红火火。


2021年4月的一天,夫妻俩收到了两张来自法院的传票,随后看到了原告律师举出的相关侵权证据:店铺招牌、商品价签、支付凭证等使用了“华联”“盛世华联”的字样,这与华联超市公司注册商标“华联超市”中的“华联”字样相同,其前缀词“盛世”为汉语常用词,显著性和可识别性较弱。并且在双方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情况下,客观上会让公众将“盛世华联超市”与原告的“华联超市”发生混淆,从而达到攀附原告知名品牌的目的。


在被告知侵权前,华联超市公司在当地的委托律师团队,已于2020年7月间对胡先生的店铺进行了手机地图定位截屏保存,店面内部拍照留存,并通过在店内购买小商品取得了收银凭证,随后对收集的材料进行了公证。


公证后的证据可以称之为“铁证”,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记者通过检索多份裁判文书发现,被告的个体小商户则往往缺乏相应的证据。


另有多位商户向记者反映,自己的店铺也因为部分带有了“华联”字样而遭到起诉。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目前华联超市公司已在四川、安徽、福建、山东、河南等多地提起商标权纠纷诉讼,这一大范围的商标维权行动最早可追溯至2019年。


规模维权的背后:判罚依据存在差异,单次胜诉平均获得上万元赔偿


卢先生涉案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华联超市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他立即停止侵犯华联超市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卢先生介绍,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不久,便有调解员上门转达原告代理律师意见,对方提成可通过赔偿3万元达成庭外和解。


3万元对卢先生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商铺每月的营业额满打满算也不过近3万元,刨去成本,实际月利润仅有4、5千元。思来想去,他决定请律师帮自己打官司。


卢先生代理律师提出的答辩意见认为,华联超市公司的注册商标仅对“华联超市”这四个连体的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而对于“华联”两个中文汉字并没有商标权,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查询”数据显示,对于涉及“华联”以及与“华联”相关联的注册商标多达700多项,“华联”二字并非是单一、专属于华联超市公司的。


此外,华联超市公司是从事大型超市行业,商品种类、数量繁多,经营面积大,群众因看中品牌而专门去消费购物;而卢先生经营的食品店面积约30平方米,主要售卖预包装小商品,种类、数量十分有限,且主要客源是过往的路边行人,群众不会因为“星世纪华联”字样中的“华联”二字,就认为卢先生食品店的便利店与华联超市公司的“华联超市”有关,从而特地跑来购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最终审理判定,“华联”为案涉商标的显著特征,卢先生食品店所经营的超市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星世纪华联”,与华联超市公司上述商标构成近似,极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认,误以为涉案服务系由华联超市公司提供或该商品与华联超市公司提供的商品之间存在联系,构成了对华联超市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华联超市公司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及卢先生食品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法院酌情确定卢先生食品店赔偿华联超市公司损失金额为1万元。


与卢先生的情况有所不同,法院并没有认定胡姓夫妇的两间店铺在销售中使用“华联”字样侵犯了华联超市的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以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为限,涉案双方商标的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亦不近似。


但法院审理认为,胡姓夫妇在店铺中使用“华联”相关字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华联超市公司使用“华联”字号在先,且其字号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夫妻二人作为同业竞争者,未经华联超市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与其字号相近似的标识,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最终夫妻俩的两起诉讼分别被判令赔偿3.5万及3.8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胡先生与妻子并不认同,两人随后提起上诉,并且从代理律师口中得知,开庭审理当庭,还有另外几户小商家也同样坐在被告席上。


夫妻俩几经辗转联系到了其他商家,据胡先生介绍,目前四川当地已有四十余家个体商户均提起了上诉。“‘ 华联’二字让我们小个体户摸不得了吗?不论(店铺)面积大小、注册没有,统统都按3.5万到4万不等的判了。”胡先生说。


据天眼查显示,在华联超市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起诉的345起案件中,以胜诉及撤诉居多,其中胜诉案件的赔偿金额以一万至数万元不等。一位同样在进行上诉的陈姓商家告诉记者,被判侵权以来,他联系了数十位同样遭遇的商家,其中不乏有商家通过赔偿与华联超市公司达成和解,进而促使该公司撤诉的情况。


华联超市回应:正当维护商标权益


据华联超市公司的一份起诉书显示,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为国内大型综合性、多业态连锁超市公司。创立以来,企业名称以“华联”为字号,其对“华联”文字的使用已有几十年历史。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显示,该公司于2006年、2007年分别申请注册了两个35类“华联超市”相关商标,其核定服务项目包括: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开发票、广告等。


华联超市公司为何在近年间广泛发起商标维权行为?记者以被诉侵权商家的身份联系华联超市公司,该公司法务人员表示维权活动由该公司全权委托律师开展,其目的是为了正当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有律师认为,华联公司开展的全国性维权活动在法律上有一定的依据,被起诉的商家的经营性质、招牌与华联超市类似,不排除存在令普通民众产生混淆认识的可能。不过,华联公司大规模维权、批量诉讼也可能引起社会公众的不理解或不好的观感,使企业维护商标及声誉的行为受到适得其反的影响。若采用先发函协商,协商不成再起诉的方法,或许更易使人接受。

也有其他律师认为,“华联超市”在全国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且已注册商标,如不经允许使用,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但该企业针对凡带有“华联”字样的商家所发起的维权行为或不具备相应的权利基础,“华联”字样并不具有独特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查询显示不乏有含“华联”字样的商标均注册成功。此外,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但前述四川胡姓商家所经营的温江盛世华联超市已获得商标专用权,可依法使用。


此前,“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曾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导全国法院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和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近期频繁出现的商标规模性维权活动,一方面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愈发广泛、深入,但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有些企业或协会存在维权过度的嫌疑。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对于类似的批量维权案件,需充分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做到公平公正,既要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要全面衡量如何才能达到实质的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坚持公正合理、严格保护的标准,同时也兼顾公众利益和激励创新。如个体商户遭遇无权利基础的商标维权,可依法捍卫个人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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