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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2018)京0108民初37522号
二审案号:(2019)京73民终3263号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龙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龙魂公司)、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龙境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
爱奇艺公司是“爱奇艺网”和“爱奇艺”App的经营者,用户支付相应对价成为爱奇艺VIP会员后,能够享受跳过广告和观看VIP视频等会员特权,但会员所获得的使用权不得转让、出借、出租、售卖或分享给他人使用。爱奇艺公司发现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在“马上玩”App(简称涉案App)中,通过技术手段将爱奇艺VIP帐号非法分时出租,使其用户无需向爱奇艺公司付费即可获得爱奇艺VIP视频服务。爱奇艺公司认为,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所实施的涉案行为一方面通过吸引用户观看视频进行导流,造成爱奇艺App下载量降低,另一方面对爱奇艺App部分功能进行限制,导致用户体验下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分时出租VIP帐号而实际提供爱奇艺VIP视频内容,系对爱奇艺公司重要经营资源的恶意“搭便车”行为,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被诉行为获利,且在爱奇艺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后通过改版等形式使其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具有主观恶意。同时,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利用云流化技术对其云端产品中的爱奇艺App界面进行限制的行为,使爱奇艺公司的潜在用户产生误认并影响其对爱奇艺App的使用体验。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了爱奇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擅自分时段出租视频网站VIP账号而引发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当前,网络视频服务已成为各年龄段消费者文化娱乐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服务类型,对网络视频的点播关注已是网络行业用户流量的重要来源。本案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对名为“分享经济”、实为不正当攫取他人视频资源并以此获得用户流量,以及采用技术手段限制他人网络视频服务功能的行为,认定为属于寄附于他人商业模式下缺乏价值增量的恶意“搭便车”行为,通过妨碍、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而得以正常运行。
本案通过对网络竞争环境下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规制,鼓励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网络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促进网络视频行业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为我国快速发展的网络行业提供了重要的规范指引。本案判决亦对此类案件就网络经营者行为的评价和判断标准提供了有益借鉴。本案入选“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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