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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1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铭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张某铭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手机、硬盘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案情介绍
“SYNGENTA”“杜邦”“BASF”等商标均系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核准注册类别包括杀虫剂、除莠剂、杀真菌剂等。2018年12月起,被告人张某铭在某生物科技公司担任跟单单证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梁某玉、王某(均另案处理)的策划下,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依据某生物科技公司销售人员魏某明、刘某闽(均另案处理)等人的订单需求,协助组织相关企业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纸箱、瓶子、标签等侵权包材,委托相关企业利用侵权包材灌装、贴标,生产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农药,并联络王某军(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中转仓库发货至境外。经审计,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张某铭负责采购的假冒农药订单总计人民币700余万元。2021年7月,公安机关在相关企业的经营场所查获部分侵权包材、假冒农药等赃物。经商标权利人鉴别,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包材、农药均系假冒。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铭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并对外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预缴全部罚金,可以从宽处理。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决。
“SYNGENTA”“杜邦”“BASF”等均系国际知名农药品牌,在全球享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生产、销售假冒农药,不但会对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还可能因产品无法达到正规农药效果而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此外,根据我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等应按照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农药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者在经营活动中应满足相应的登记、许可要求,并在标签上标注真实的委托方和受托方信息,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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