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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转移举证责任 切实加强品种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2-01-07 来源:最高院知产法庭 作者: 郑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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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转移举证责任  切实加强品种权保护

——(2021)最高法知民终1469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侵害辣椒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纠正了以举证不足为由驳回品种权人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改判认定品种权人主张的被诉侵权事实成立,判令被诉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侵权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5万元。

上诉人酒泉市华美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被上诉人夏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夏某未经许可,以“华美105”名义对外销售辣椒种子。

华美公司在与夏某微信商定数量、单价并支付款项后,公证了快件包裹开封过程,经鉴定被诉侵权种子与“华美105”品种基因指纹图谱带型一致,为同一品种。

华美公司诉请判令夏某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种子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公证仅能证明种子包裹进行开封的过程,不能证明其种子来源;华美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种子系夏某生产、销售,故判决驳回华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华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涉案证据能够证明华美公司向夏某购买被诉侵权种子的关键事实,如所销售的种子种类、数量、价格、款项支付等,由此可以证明夏某存在销售“华美105”种子的事实。

华美公司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夏某在有能力也有义务提交反证的情况下未提供证据,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合种子数量、夏某具备生产能力及其微信聊天中宣传内容等因素,足以认定夏某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种子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为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减少诉累、便利维权,在向当事人释明后,本案依请求将涉案品种的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权损害赔偿一并审理并分别确定了数额,最终判令夏某向华美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45万元、侵权经济损失45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共计105万元。

提升种业司法保护水平,营造激发育种创新潜能的法治环境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

本案以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利益、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促进种业创新为宗旨,适时转移举证责任,为有效破解权利人维权困境提供了范例和指引。

同时,将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权损害赔偿事由一并审理,既减轻当事人诉累,有力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司法效率,全面保护品种权人的智力成果,确保其经济利益得到充分补偿,彰显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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