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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转移举证责任 切实加强品种权保护
适时转移举证责任 切实加强品种权保护 ——(2021)最高法知民终1469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侵害辣椒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纠正了以举证不足为由驳回品种权人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改判认定品种权人主张的被诉侵权事实成立,判令被诉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侵权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5万元。 上诉人酒泉市华美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被上诉人夏某侵害植物
发布时间:2022.01.07 -
技术秘密内容的确定及举证责任
,应当对其所称技术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及被诉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等事实负初步举证责任。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完成该特定初步举证责任后,有关技术秘密的秘密性、侵权行为等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由被诉侵权人承担。因此,不宜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与公知信息的区别作过于严苛的证明。权利人提供了证明技术信息秘密性的初步证据,或对其主张的技术秘密之“不为公众所知悉”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即可初步认定秘密性成立
发布时间:2023.02.22 -
侵犯商业秘密举证责任的规范分析
内容提要 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规则是破解商业秘密保护难题的核心,也成为相关立法和司法的焦点问题。通过举证责任规则解决举证难的实践探索曾经一波三折,早期的司法实践主要通过“实质相同+接触”解决特定的举证难问题,但未获司法解释的支持,后来获得司法政策和裁判采纳。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全面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但该条的模糊措辞又引发了全面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是否用力过度的担忧,以及如何
发布时间:2023.08.03 -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移转规则研究
目次 · 引言 一、举证责任规则变迁梳理 (一)早期行政规章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 (二)中期司法解释坚持的举证责任规则 (三)2019年反法修订变更为举证责任移转 二、举证责任移转规则理解困境 (一)法条构造混乱 (二)关键概念模糊 三、举证责任移转规则完善路径 (一)理顺条文逻辑 (二)阐明关键概念 · 结语 引 言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面临着举证难的困境,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成为了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24.04.09 -
商业秘密案中举证责任转移的适用
、Y上海公司提交存储有涉案商业秘密的载体并赔偿Y公司、Y上海公司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举证责任的转移,即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本案商业秘密的载体为技术图纸,Y公司
发布时间:2024.07.11 -
互联网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转移问题研究
专利侵权案判决中开拓性地运用了专利侵权举证责任转移理论【1】,这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正确审理和互联网技术创新的促进均具有重要镜鉴价值。 二、举证责任转移的概念 举证责任转移是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举证责任,又称“证明的负担”,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在举证责任制度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最为关键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8.05.09 -
著作权案件中如何判断证明权属的初步证据
网络的漫画、照片,这些配图的权利人发现后到法院进行维权诉讼。 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原告首要的举证责任就是证明其为作品的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进一步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作品的署名推定权利归属。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8.06.25 -
湖南某种业科学研究院诉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权 举证责任 重复使用 自繁自用 裁判要点 1.被诉侵权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在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存在亲缘关系的鉴定意见基础上,人民法院应将是否以授权品种作为母本生产被诉侵权种子的事实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侵权是否成立。2.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中的“重复使用”不应简单理解
发布时间:2024.09.05 -
同为无性繁殖授权品种,品种权人履行举证义务有差异导致案件结果大不同
不应予以采纳。因无法证明被诉侵权种苗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故判决驳回上海某植物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某植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广州某农科公司未提出反证且未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其提交具备同一性结论的检测意见应被采信为由,提起上诉。 针对某些品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子标记检测法,此时如何审查分子检测报告以及开展同一性鉴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二审判决中指出,对于
发布时间:2024.10.16 -
浅谈无效程序中本国优先权成立的判断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
即被视为撤回。当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中国申请由于视为撤回而未被公开时,当事人通常无法获得该优先权文本,如何判断本国优先权是否成立以及哪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是需要探讨的问题。本文将借助于一个无效案件,对无效程序中本国优先权成立的判断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提供一种分析思路。 【理念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
发布时间:202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