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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1、“青花椒”在餐饮服务上难以得出无法注册的结论
“青花椒”是否应当获得权利,主要涉及到商标法上的显著性问题。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在商标审查过程中,是否具备显著性需要结合商标所指定的具体商品或服务来判断,一般会涉及到这样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商标对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明显没有描述作用,不缺乏显著性,例如“青花椒”使用在服装、文具上。第二种情形是明确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的相关特征,缺乏显著性,例如将“青花椒”指定使用在调味料、蔬菜上。从不同商品服务类别的多件“青花椒”商标审查结果来看,审查机关对第一种情形授予了权利,对第二种情形则都予以驳回。但第三种情形的界限则较为模糊,不容易得出结论。这类情形下的商标标识所表达含义与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存在一定相关性,但如果按照商标法原文中的“仅有”“仅直接表示”等表述,往往又够不上该条款规定的情形。“青花椒”指定使用在餐饮服务上就是如此:尽管“青花椒”是川渝地区餐饮行业的常用词,一般作为菜名的一部分,或者用于描述菜品的口味特色等,但难以直接认定“青花椒”仅为餐饮服务的通用名称,或者仅直接表示餐饮服务的特点,进而得出缺乏显著性的结论。
2、商标审查环节对显著性判断的尺度不宜太严苛
对上述第三种情形商标的审查,还涉及到总体审查尺度的问题。商标审查需要权衡一个问题,那就是总体尺度上趋于严格还是宽松才会对社会更有利。当前每年因为显著性问题驳回的商标数量已经非常多,在这些被驳回的商标中,有较多的企业会主张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同时,也有为数不少的市场主体希望审查机关在显著性问题上放宽尺度,让商标先获准注册,至于使用过程中显著性程度到底如何,则留待市场去进一步检验。显著性本来也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商标获得注册之后,显著性可以通过使用进一步增强,也可能被进一步淡化甚至沦为通用名称。因此,商标法设置了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和撤销等后续程序,权利行使环节也规定了描述性使用等抗辩事由。如果通过市场检验发现显著性判断结论需要发生变化,后续还有矫正的机会。因此,对于“青花椒”在餐饮服务上是否应当授权这种有一定判断难度的问题,如果考虑到大多数市场主体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需要更宽松尺度的总体情况,给予授权显然是更合理性的。
3、商标审查环节只需把握最基本的显著性条件,无法解决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更多问题
本质上讲,商标显著性不是绝对意义上“有”或者“无”的问题,而是程度上“强”或者“弱”问题。而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又必须对一些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做出一个是否给予注册的判断,但此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商标是否具备最低限度的显著性要求。满足了最基本的显著性门槛,就可以注册。在权利行使过程中,商标显著性则需要更多考虑强弱程度,商标保护边界的大小应当由显著性强弱来决定。强显著性商标在维权过程中理应获得更大范围的保护。而弱显著性商标的保护范围过大,就容易侵入公有领域,影响到其他市场主体对相关词汇的正常商业表达。同时,弱显著性的商标被进一步淡化的风险比强显著性的商标要大。作为申请注册此类弱显著性商标的市场主体,需要预判到这样的潜在法律风险,并承担法律保护效果不足的不利后果。尽管“青花椒”能够被认为具备获得注册的最低显著性程度,但其本身使用在餐饮服务领域是一个弱显著性的商标。注册人在维权过程中就需要把握边界,避免影响其他经营者在餐饮业内将“青花椒”作为描述性词汇使用。
从商标档案信息来看,“青花椒”商标注册人自2014年7月6日成功注册“青花椒”之后,还申请注册了“青花椒砂锅鱼”等相关商标。这些信息表明,其对“青花椒”作为餐饮行业常用词汇及使用方式的情况可能是知晓的。在这种背景下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维权行动,最终在广泛使用“青花椒”词汇的川渝地区餐饮业内引发波澜,可以说是超过了合理的边界。但即便如此,“青花椒”商标注册人行使诉讼法上的权利,是不应当被否定的,这些诉讼也还构不成所谓的“恶意诉讼”。而作为此次被起诉的餐饮业经营者,在法律上其实有足够的救济手段可用。但被诉经营者未能借助专业资源处理此类问题,存在自身应对不足的问题,当然这也反应出许多中小规模经营者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过程中无力应对的现实困境。此外,案件还涉及到商业维权模式的合理性等问题。显然,“青花椒”商标权利行使过程中涉及到的诸多具体问题,商标注册审查环节是无法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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