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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花椒”在餐饮服务上难以得出无法注册的结论 “青花椒”是否应当获得权利,主要涉及到商标法上的显著性问题。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在商标审查过程中,是否具备显著性需要结合商标所指定的具体商品或服务来判断,一般会涉及到这样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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