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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工拍摄画面是否构成摄影作品?“追气球的熊孩子”案再审有果

发布时间:2021-12-01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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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裁定该案中由热气球上的相机自动摄制的视频《追气球的熊孩子》中的一帧截图,经美化操作的后期处理后可以构成摄影作品。

七年时间,“熊孩子”们的“气球”终于追到了。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追气球的熊孩子》一案做出了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陌陌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全土豆公司”)的再审申请。

这一裁定结果,确认了该案中由热气球上的相机自动摄制的视频《追气球的熊孩子》中的一帧截图,经美化操作的后期处理后可以构成摄影作品。

案情回顾

2014年,19岁的中国少年NIKO在网上发文《少年不可欺》,称他们制作的视频《追气球的熊孩子》,被优酷公司剽窃创意翻拍为商业广告。优酷公司曾表态:广告视频标题与NIKO作品重名,故事脉络与NIKO的经历有类似的地方……“即使在法律范畴内尚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但出于对原创的保护和尊重,我们在此公开表示歉意。”另一涉事方陌陌公司同时表示,“尊重梦想,少年可期”。

涉案图片.jpg

一时间,“少年维权记”在圈内讨论得沸沸扬扬,围绕“是否侵权”,各方议论纷纷。原告NIKO认为四被告侵犯了其对涉案文字作品《追气球的熊孩子》享有的改编权、摄制权,侵害了其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主张四被告刊登公开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126040元和公证费7500元。

该案也经历了两审法院的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图片为相机在热气球上自动拍摄,不属于作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及公证费7500元。

判决书经典部分摘录

该案中,一、二审法院对于视频截图是否构成摄影作品,以及自动拍摄的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权,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视频截图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二审法院则认为涉案视频截图构成摄影作品。

【一审法院】

对于摄影作品而言,作者能够发挥其智力创造性之处主要在于作品的拍摄过程以及后期的影像处理为作者留下了展示其个性的空间。该拍摄过程和后期处理过程就是作者的创作过程,是作者充分运用其智力的过程,能充分体现作者个人的判断、选择和个性,使摄影作品具有了独创性。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提到,该案中,判断高阳、邓佳欢主张权利的图片是否摄影作品,必须经过上述作品独创性的检验,需要从该图片的形成过程进行考察。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图片的形成过程为高阳、邓佳欢放飞气球后,气球上固定的相机自动录制了一段视频,高阳、邓佳欢从该视频中截取了一帧画面,然后将该帧画面上的一个竖状阴影去掉。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询问将相机放置在气球上有什么特殊考虑时,高阳、邓佳欢除了答复目的在于固定气球外,也并未指出与创作相关的特殊考虑因素,因此在气球放飞之前除了有一个拍摄创意以及固定气球的体力劳动外,并未有证据显示高阳、邓佳欢有创作摄影作品所需要的智力创作因素的投入。在气球升空后,对于气球的飞行以及相机的录制,已经无法人为操控,完全处于一种气球任意自由飞行和相机自动录制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拍摄对象的选择,拍摄时机的把握,拍摄角度和距离的调整,光线、色彩、明暗等各种拍摄元素的运用,已经无从谈起,基本没有人的智力因素介入,拍摄出来的结果不是源自人的创作行为,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高阳、邓佳欢主张权利的图片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高阳、邓佳欢主张合一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视族公司侵害了其对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

2020年4月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二审判决,支持了高阳的部分上诉主张。

对于涉案图片是否构成摄影作品,二审法院分析认为,该案中,虽然涉案视频的拍摄为自动拍摄,但在拍摄的过程中,仍然体现了人工干预和选择,所以拍摄结果仍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对于那些体现了人工干预、选择并带有明确目的的拍摄,即使主要有机器自动完成,但只要满足了一定的艺术性,就不能否认其可以构成作品。

法院举了在野外拍摄野生动物或特定天气气象的例子称,摄影师往往并不是选取某一角度后就一动不动地等待野生动物或者特定天气条件的出现,更常见的做法是将摄像机架设好后选择自动拍摄或自动摄录模式,对于该角度可能出现的景象进行长时间的自动拍摄。等过了一段时间之后摄影师再取回摄像机,对其中拍摄的影像进行筛选。如果拍摄影像中有清晰的捕捉到了野生动物或特定天气的画面,那么该画面的截图虽然是由自动拍摄完成,但是仍然不能否认其可以作为摄影作品。因为该照片或视频体现了最低限度的人类的智力性劳动,即拍摄者的选择、干预和判断;在拍摄前,摄影师要调查了解野生动物触摸的时间、地段,在架设相机的位置上要进行判断,在拍摄参数上要预先设定,在拍摄后,要在冗长的视频素材中进行筛选,并对目标照片或视频进行后期编辑处理;此外,这样的拍摄也带有很大的随机性,需要拍摄者的毅力和多次尝试。

法院表示,由此可见,对于即使是自动拍摄的照片,但如果明显体现了人工干预、选择和判断的,可以构成摄影作品。因此,在照片拍摄、形成的过程中,只要有人为因素的参与,使得人以独创性的方式在拍摄过程中发挥了作用,那么就满足了摄影作品所需的独创性要求,构成摄影作品。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中,涉案图片的拍摄、形成过程中,均有充分的人工干预,体现了上诉人高阳的智力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符合摄影作品的要求。因此,一审法院关于涉案截图不构成摄影作品的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再审法院】

二审判决后,优酷公司、陌陌公司以及上海全土豆公司不服,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北京高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判断高阳、邓佳欢对视频截图加工后形成的图片(简称涉案图片)是否属于摄影作品。对于涉案视频截图,不宜认定为摄影作品,但涉案图片相较于涉案视频截图,其中有高阳、邓佳欢特有的选择、判断和个性,使得涉案图片具备了独创性要求,故可以认定构成摄影作品,因此裁定驳回三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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