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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十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兰哈姆法》适用于影响美国经济的国外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1-11-17 来源:中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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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4日,美国第十巡回上诉法院判决(Nos. 20-6057 & 20-6100)支持了俄克拉荷马州西区法院的禁令,禁止多个外国企业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某美国遥控器生产商的商业外观,并指出禁令范围限制在原告正在销售产品的国家。

本案中,原告Hetronic国际公司生产重型建筑设备无线遥控器,在全世界45个以上的国家销售。多年来,涉案多家外国经销商,包括Hetronic德国公司、Hydronic舵机系统公司、ABI控股公司、Abitron德国公司以及Abitron奥地利公司都在销售原告的产品,主要销售的地点是欧洲。根据之前的研发协议,经销商认为是他们自己,而非原告,对Hetronic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享有权利。这些经销商根据反向工程自己生产山寨商品,主要销往欧洲。山寨商品与正品基本相同,产品名也相同,也使用Hetronic标志。原告终止了与涉案多个经销商的合作,但这些经销商还在继续出售假货。

原告根据兰哈姆法起诉前述多家经销商和他们的主要负责人。被告则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涉案行为发生在美国之外,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因为兰哈姆法发生域外效力的情况仅仅是被告的行为实质性地影响到了美国的经济,而本案并不是这种情况。俄克拉荷马州西区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请求。

经销商在欧盟起诉原告,法院确认了Hetronic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根据既判力原则,本案陪审团认为各个经销商构成故意侵权,共应赔偿1亿1500万美元,其中9600万是依据《兰哈姆法》授予。区法院还颁布永久禁令,禁止被告在全世界范围的侵权活动。被告上诉。在上诉阶段,被告承认《兰哈姆法》可以适用于域外,但本案这种“外国人销售给外国消费者”的情况不应适用,并且认为区法院对于六名被告中的四名外国主体错误地适用了属人管辖。

第十巡回上诉法院没有支持被告的上诉,并指出;兰哈姆法一般不产生域外效力,但有例外:如果被告是外国主体,但其行为对美国经济有实质影响,也可以适用。之于本案,法院认为,被告虽然主要在欧洲销售,但也直接进驻了美国市场,并售出几十万美元的商品;另有证据表明,有价值几百万欧元的假货最初在国外售出,但通过一定途径进入到美国;而且,被告在美国境外还抢占了原告几千万美元的销量。除此之外,原告还有证据证明在美国已经有消费者产生了混淆。综上考虑,上诉法院认为可以认定对美国经济有实质影响,可以适用《兰哈姆法》,同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上述法院把禁令的适用范围调整为原告正在销售产品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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