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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但其行为对美国经济有实质影响,也可以适用。之于本案,法院认为,被告虽然主要在欧洲销售,但也直接进驻了美国市场,并售出几十万美元的商品;另有证据表明,有价值几百万欧元的假货最初在国外售出,但通过一定途径进入到美国;而且,被告在美国境外还抢占了原告几千万美元的销量。除此之外,原告还有证据证明在美国已经有消费者产生了混淆。综上考虑,上诉法院认为可以认定对美国经济有实质影响,可以适用《兰哈姆法》,同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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