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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引发商业秘密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1-11-1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李建伟 黄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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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只有12名技术人员的企业,有10人曾在老东家担任技术研发和销售等工作。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一纸判决使两家石化企业的商业秘密诉讼划上句号:洛阳明远石化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明远公司)、程某等7人构成对老东家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瑞昌公司)经营秘密、技术秘密的侵犯,将一审判决的150万元赔偿额提高到310万元。自此,这场历时4年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起诉前员工侵权

成立于1994年的瑞昌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石化行业节能环保设备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先后提交专利申请200余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60余件,其主导产品为各类管式炉高效节能环保燃烧炉主烧嘴、硫磺回收EPC及单体设备等节能环保设备,销售额一度接近3亿元。正当企业准备大展宏图时,该公司销售业绩近几年却遭遇连年下滑,最主要的山东市场客户几乎全部丧失。

瑞昌公司将怀疑的对象指向2014年在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距自己直线距离只有500多米的明远公司。经调查,2014年以来,瑞昌公司的销售副总程某、技术总工王某等10名员工先后“跳槽”到这家只有几间租赁办公室的小公司。这家同样经营石化环保燃烧器设备的公司,累计销售业绩3600多万元,23家客户全部是瑞昌公司的老客户,该公司也先后提交各类专利申请56件。

从2016年开始,瑞昌公司先后以专利权属、专利侵权等理由起诉明远公司及部分“跳槽”员工。

2018年6月,瑞昌公司将明远公司及程某等10人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郑州中院),主张其涉嫌构成对瑞昌公司经营秘密的侵犯,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为了获得充足的证据,瑞昌公司诉讼团队到涉案人老家派出所、村庄调查明远公司的股东变动信息,发现王某在瑞昌公司任职期间,用妻子、岳母等人的名字注册成立了明远公司。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到省市科技部门、客户等处调取明远公司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技术中心的申报、认定材料,投标书等,发现有程某、王某等技术项目骨干的名字,并留下亲笔签名和真实性承诺书,从而获得了涉案人员长期“卧底”的证据。

庭审中,瑞昌公司明确其经营秘密不光包括客户名称、联系方式等常规信息,还包括客户需求、交易习惯、经营规律、价格承受能力等深度客户信息,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明远公司辩称其客户来源于公开招标、客户主动联系和朋友介绍,客户经营信息来源合法,并提供“板管式空气预热器”国家标准等文件,证明王某、程某等人不存在离职前就参与明远公司的技术研发和生产管理工作行为。

2019年12月24日,郑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明远公司、程某等10人侵犯了瑞昌公司经营秘密,判决赔偿瑞昌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但一审法院未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技术秘密。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4日公开审理此案。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

在二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瑞昌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明远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是否侵犯该技术秘密等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瑞昌公司上诉主张:瑞昌公司从2012年就与霍尼韦尔公司合作筹备成立试验中心,由其关联方凯勒特公司提供燃烧器技术,并在此基础上继续研发,每年投入上千万元进行燃烧器实验测试,并采取了诸多保密措施。

明远公司承认被诉侵权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瑞昌公司主张的涉密技术信息基本相同,但辩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通过公开渠道取得的,不是技术秘密;即使构成技术秘密,亦应归属于案外人凯勒特公司。燃烧器技术信息已经被公开,并且是案外人凯勒特公司的技术,瑞昌公司无权就该技术信息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明远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增加交易机会,减少交易成本,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润,构成对瑞昌公司技术秘密的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事实的查明难度相对较大,要求有充足的证据链证明涉密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符合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等法定构成要件,因此国内最终被法院认定成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多,同时满足侵犯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胜诉案件更是较少。”河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王肃表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务必要做好明确保密范围、与技术经营人员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保密措施等工作,还要认真保存好生产、研发、培训、销售、交货、会展、维修等记录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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