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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勺规则”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秘密性”认定
摘要 当前,在商业秘密案件办理过程中,采用公知检索的“漏勺”,筛选出技术秘密点,已经成为一项主要规则。“漏勺规则”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商业秘密保护范围难以确认的实践难题。但显而易见的是,唯一地适用“漏勺规则”,可能导致所确认的商业秘密存在不完整、不科学的情况。法院考虑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侵权行为的不当性对漏勺原则进行校正,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弥补了适用“漏勺规则”所导致的对
发布时间:2022.05.25 -
赔偿1.8亿:江苏铁锚被判侵犯美国PPG集团商业秘密
8月30日,美国的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宾夕法尼亚西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一个裁决,判定中国的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需向美国的PPG工业集团(PPG Industries, Inc.)支付2,600万美元(约合1.8亿人民币)的赔偿。 PPG集团是世界上最大的涂料生产商,财富500强公司,主要生产涂料、玻璃、玻璃纤维、化学品。该集团创立于1883年,总部位于宾夕法尼亚州的匹兹堡市
发布时间:2022.09.01 -
索赔近6000万!英方软件被诉商业秘密侵权
、北京九桥同步软件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接触了迪思杰公司的商业秘密,李天伟及公司申请的三项专利,侵犯了李天伟所接触迪思杰公司的商业秘密,给迪思杰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对此,迪思杰公司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停止复制、销售、使用侵权软件程序及软件产品,并发布致歉声明,向迪思杰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此外,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迪思杰公司经济损失1477.62万元、惩罚性经济损失4432.86万元
发布时间:2023.02.22 -
如何认定商业秘密被侵权了?
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02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本身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合法获悉,但超期持有、私自存储、超量复制同样构成侵权。 劳动者可以而且经常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 第三人明知
发布时间:2023.07.11 -
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及侵权赔偿责任确定依据
裁判要旨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即已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即使未实施披露及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获取、披露与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并不相同,确定损害赔偿时需区分考虑行为的类型及后果,如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进而实施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则其赔偿责任亦相应提高。 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与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正相关性,但
发布时间:2023.09.18 -
全国政协常委南存辉:商业秘密保护,亟需法律先行
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既是企业的“心脏”,也是企业最核心、最宝贵、最具潜力的财富。 近年来,我国的商业秘密纠纷呈高发趋势,商业秘密侵权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之一,且多与人才引进、人才流动、技术引进等活动高度关联。例如,一些企业中存在因员工跳槽而引发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更多元化,如通过密码病毒植入、黑客高手侵入对手主机硬盘里面获取商业秘密等。 “与
发布时间:2019.03.11 -
员工跳槽引发商业秘密侵权案
一家只有12名技术人员的企业,有10人曾在老东家担任技术研发和销售等工作。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一纸判决使两家石化企业的商业秘密诉讼划上句号:洛阳明远石化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明远公司)、程某等7人构成对老东家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瑞昌公司)经营秘密、技术秘密的侵犯,将一审判决的150万元赔偿额提高到310万元。自此,这场历时4年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起诉前员工侵权 成立于1994年的
发布时间:2021.11.16 -
浙江发布一批打击商业秘密侵权典型案例
商业秘密一头连着企业发展,一头连着产业创新,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生存发展至关重要。这个6月,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开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营造全社会尊重商业秘密、遵守商业道德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近日,浙江发布一批打击商业秘密侵权典型案例,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积极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现遴选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宁波
发布时间:2023.06.26 -
从一亿元商业秘密纠纷案看涉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案件的三个重要法律问题
重要的三个法律问题,笔者结合自身的理解试梳理之,以飨读者。 一、软件著作权权属对商业秘密案件权利人适格性的影响 在具有“员工跳槽”类事实背景的计算机软件相关侵权争议中,一般存在两种维权思路,即基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思路维权,亦或者是基于侵害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思路维权。该两种思路虽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路径,但在涉及软件内在要素的一些定性层面往往也会存在一定联系,尤其是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认定对
发布时间:2020.02.28 -
员工将涉密信息从公司邮箱转发至个人邮箱,是否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
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披露,而只是商业秘密有被披露的风险,后者的本质是即发性侵权。然而,即发性侵权行为不是一种侵权行为,而是一种即将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状态;规制即发性侵权之民事程序,是申请行为保全程序,而非侵权之诉。 比如,TRIPs协议第50条第3款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要求临时措施之请求的申请人提供任何可以合法获得的证据,以使该当局自己即足以确认该申请人系权利持有人,确认其权利正在被侵犯或侵权
发布时间: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