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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民事纠纷的受理条件
——(2020)最高法知民终934号
【裁判要旨】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告所实施的涉嫌垄断行为系因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或者强制要求而发生,相关行政行为在原告起诉时尚未被依法认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上诉人朝阳德耀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耀公司)与被上诉人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拒绝交易纠纷案中,德耀公司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朝阳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与德耀公司签订供热合同;2.朝阳公司赔偿德耀公司经济损失暂计10万元,最终数额以法院评估额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朝阳公司系根据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市政府)会议纪要及专项供热规划的规定实施的供热行为。
集中供热是朝阳市政府的专项规划行为并通过市政府会议纪要确定,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德耀公司的起诉。
德耀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德耀公司的起诉形式上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要件,但依照德耀公司的主张,本案所涉法律争议的核心问题是,朝阳公司拒绝与德耀公司签约的理由是否正当。
由于朝阳公司辩解系根据朝阳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决定与城市供热公司签约,对于该事实的法律评价在民事诉讼中无法作出。德耀公司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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