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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费退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司法服务,现将诉讼费退费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未按期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处理。
二、对于2021年11月1日后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不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主动退还有关当事人,应退尽退,并接受群众监督。
三、对于2021年11月1日前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请当事人主动联系法院办理退费事宜。
四、裁判文书生效后、应负担而未缴纳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通知及时进行缴纳。
五、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法院办理诉讼费退费,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时向法院提供《退费账户确认书》。当事人应当准确填写身份信息、收款账户信息及联系方式,填写有困难的. 可致电管辖法院立案庭或 12368咨询。
六、诉讼代理人应当提醒当事人配合法院办理诉讼费退费、准确填写身份信息、收款账户信息及联系方式、及时提供《退费户确认书》。
七、当事人对退费结果有异议或认为退费不及时的、可以向退费法院立案庭反映。
八、当事人在退费过程中发现法院工作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司法服务热线∶12368
特此公告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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