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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漫游记| 恶意侵权,加重赔偿

发布时间:2021-08-13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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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索公司)

被告: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豆公司)

原告达索公司系计算机软件CATIA V5 R20的著作权人,其曾因被告知豆公司使用侵权软件于2017年2月向行政机关投诉。行政机关对知豆公司经营场所的计算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8台计算机中安装了侵权软件。之后,知豆公司与达索公司达成和解,并与达索公司的授权代理商签订了正版软件采购合同。同年8月,行政机关对知豆公司依法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但知豆公司并未按约采购达索公司的正版软件。同年11月,达索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保全过程中,法院经知豆公司同意,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并根据抽查比例推算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数量。保全结果显示,抽查的15台计算机中均安装了侵权软件。经清点,知豆公司经营场所内共有计算机73台。达索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知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00余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知豆公司未经达索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中安装了涉案软件,侵害了达索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同时考虑双方提交的销售合同软件单价、知豆公司的侵权期间、安装侵权软件的数量,以及知豆公司在被行政机关查获使用侵权软件后仍扩大侵权规模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判决知豆公司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00万元。一审判决后,知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81号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429号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被告侵权是否具有恶意及对确定赔偿金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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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jpg

漫画仅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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