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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绍兴老酒”“绍兴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07-23 来源:柯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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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绍兴,醉江南。绍兴老酒,历史悠久,举世闻名。一提到绍兴,人们就会联想到黄酒。绍兴黄酒,开坛,芳香扑鼻;入喉,甘醇馥郁,下肚则绵柔丝滑,荡气回肠。

黄酒是我国民族特产,更是绍兴的文化载体。其中,作为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绍兴老酒”、“绍兴黄酒”,更是绍兴的金名片,未经商标注册人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许可,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或突出使用“绍兴老酒”、“绍兴黄酒”等与证明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字样。

然而,绍兴老酒这块金子招牌,也时不时地被不法分子盯上。他们不仅在绍兴注册空壳公司掩饰异地生产、销售的事实,而且非法掺杂不得添加的添加剂,冒用“绍兴老酒”、“绍兴黄酒”商标,严重损害绍兴黄酒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7月19日下午,柯桥法院就对张某某等6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一起案件予以宣判,最高执行刑期9年,合计罚款172万,切实打击仿冒绍兴黄酒的不法行为,保护绍兴黄酒地理标志的正常使用秩序,维护绍兴黄酒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2010年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委托陆某(另案处理)的南通某公司大肆印刷有“绍兴老酒”等注册商标的包装彩盒。2014年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和孙某某通过掺杂不得添加的添加剂等,生产劣质配制酒冒充“绍兴老酒”、“绍兴特黄”等黄酒并对外销售。期间,张某某和孙某某为“傍大牌”,特意赶至绍兴市注册了绍兴市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绍兴高新区某某酒类经营部等空壳公司,用于掩饰其异地生产、异地销售的非法目的,又雇佣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推销、送货上述劣质酒。

现已查证,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生产、销售上述劣质酒,销售金额合计100余万元,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绍兴老酒”等,销售金额合计25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帮助推销、送货上述劣质酒,销售金额合计13万余元。被告人彭某某、茅某某、姚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等人上门推销的酒系劣质酒冒充“绍兴老酒”、“绍兴特黄”等黄酒,且明知该“绍兴老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其经营的店铺对外销售。

庭审现场.jpg

法院判决

柯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某、茅某某、姚某某的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最终, 柯桥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九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彭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茅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姚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判决.png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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