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系影片《战狼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使用人。优酷公司发现,北京蔓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蔓蔓看”APP上有偿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蔓蓝公司称,其为用户提供的是“共享会员”服务,即通过登录购买的优酷公司VIP会员账号,为其“蔓蔓看”APP用户有偿提供优酷公司VIP会员可享有的播放服务。优酷公司认为,蔓蓝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蔓蓝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蔓蓝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该案中,优酷公司主张蔓蓝公司通过登录购买的视频源平台会员账号,在涉案APP为其用户有偿提供视频源平台的付费会员播放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关于蔓蓝公司与优酷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优酷公司经营的是视频网站及APP软件,蔓蓝公司经营的是与视频播放相关的APP软件,二者的主要业务均是面向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视频服务,故两者存在竞争关系。
其次,关于蔓蓝公司涉案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该案中,被诉行为不仅干扰了优酷公司视频网站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也使得优酷公司的交易机会、会员收入及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直接损害了优酷公司基于VIP会员视频服务所产生的经营收益。综上,蔓蓝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