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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经济学思考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经济日报》
标签: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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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如何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备受关注。

前不久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明确指出,“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国内和国际,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2021年要抓好的重点任务之一,要求健全数字规则,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行为。

一般来说,平台经济指的是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搭建虚拟或真实的交易场所,促成双方或多方供需交易并从中获取利润的新的经济模式。近年来,由于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导致全球产业组织发生深刻变革,而平台作为新的组织形式,逐渐被应用于商业各个领域,平台经济也由此兴起。相对于传统经济而言,平台经济在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规模、提高经济效益、深化社会分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当平台企业对市场份额和数据形成垄断后,继续提升产品服务质量不仅无法提升盈利水平,反而会增加运营成本,并会对市场竞争、消费者福利、创新创业等构成威胁,甚至会导致金融风险的增大。

从国际上看,发达国家也高度关注互联网平台市场公平竞争问题,重点聚焦平台规则透明度、数据集中及其影响、算法操纵与算法合谋、平台市场势力延伸等问题。在我国,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要切实按照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的原则,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

面对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这一热门话题,从经济学角度进行深入思考,有助于探索和创新监管的有效路径。

平台经济产生垄断的原因

为什么有的平台企业会逐步走向垄断并持续保持垄断?分析起来,大致与以下几方面有关。

其一,与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经营模式有关。在数字经济时代,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数字技术大大降低了数字产品的搜寻、生产、运输、跟踪和识别等交易成本,极大拓展了市场的边界,以传统企业的方式来组织供给的必要性大幅下降,平台甚至可以通过个体连接的方式来组织市场交易,从而出现了新型经营模式,容易形成企业对市场的垄断。

其二,与网络外部性与规模经济有关。平台经济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网络外部性,即市场中的网络节点越多,市场给参与者创造的价值越高。但网络的建立具有明显的门槛效应,初期搭建平台基础设施的成本非常高,而一旦进入目标市场,其边际成本近乎于零,领先的企业能够依赖用户数量带来的超额收益分摊前期成本,不断巩固市场优势,产生规模效应,并会走向垄断。平台规模经济产生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连接扩大效应。若每个新的连接都增加了价值,那么较大的网络将比较小的网络享有更大的规模回报,平台经营者为了摊薄前期成本,具有不断拓展网络的倾向。另一方面是为了降低摩擦成本。在普遍的信息不对称情形下,契约纠纷时常产生,此时就会出现解决争端的协商成本,平台企业可以利用其市场主宰地位高效解决争端,使买卖双方因忌惮付出信用、经济等方面的代价而选择尊重平台制定的规则。平台的市场占有率越高,用户黏性就越高,解决摩擦的成本就越低。

其三,与数据、流量、算法的垄断强化有关。进一步看,平台企业在形成垄断后能够长时间维持垄断,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数据垄断。平台企业收集了大量用户数据,对用户的行为进行跟踪画像,再进行有针对性的促销、优惠和广告投放,不断创造新的利润和数据。二是流量垄断。平台企业利用网络优势持续汇集用户所需信息,进而垄断用户流量,而流量优势又可以通过平台业务延伸、衍生的方式,进行多维度扩张,不断巩固其流量优势。三是算法垄断。这是平台垄断的一个独有特征,就是通过对本企业业务的特殊照顾或对竞争对手业务的隐形打压来实现“自我优待”。比较典型的是,在检索平台领域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检索排序过程中对自身商品或服务使用“优待性”的算法或规则。

平台经济反垄断的难点

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造成了平台企业边界的不断扩大,不断演进的网络效应和多边互动的市场结构对目前的反垄断理念与技术造成挑战,也使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面临一些困难。

所处市场范围的界定划分难明确。就经济学实质而言,竞争意味着一个企业的存在对另外一个企业的利润空间形成挤压。值得注意的是,在数字技术的作用下,传统企业边界受到挤压,平台企业边界不断扩大,这说明除了平台与平台之间的竞争外,新兴的平台企业和非平台类传统企业之间也存在着市场竞争关系,在反垄断实践中不应忽视这个方面。另外,平台企业的跨界经营也是值得重视的问题。数据作为一种虚拟资源,与实物资源不同,其通用性更强,平台企业在积累大量数据后,通常会出现规模扩大、跨界经营,这意味着其所处市场范围的扩大。与此同时,互联网平台各产品之间的功能界限愈发模糊,许多看似不同领域的产品随着技术创新可以逐渐相互替代,客观上也提高了竞争商品的认定难度。因此,对于平台企业市场范围的界定,需要用更加宏观的视野来审视。

传统的价格分析方法难有效。在传统的反垄断执法中,对准确识别倾销行为格外重视,并逐步发展出多种方法相互印证的模式,既有定性的分析方法,也有定量的测试。但在实践中,原来看似比较精确的度量方法在平台经济反垄断中面临着不再适用的问题。由于平台企业普遍采取交叉补贴的定价结构,造成某些时刻消费者付出的价格为零,无法继续运用传统的价格分析方法来分析垄断行为。

平台兼并行为的认定难度大。平台企业取得垄断地位后,会通过模仿创业企业的业务或者收购初创企业来压制创业者,消除未来的竞争者。对于收购的反垄断调查取证面临诸多问题:比如,被大型公司收购也可能是初创公司的退出策略,盲目抵制兼并可能会损害初创企业的利益;被收购企业持有的特定数据资源和创新服务模式无法进行定价,监管部门很难以收购价格明显小于公允价格的缘由要求停止收购;等等。

此外,如何平衡反垄断与创新之间的关系也不好把握。相比于传统反垄断而言,思考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时更应该重视垄断与创新的关系,即在反垄断的同时不能压抑创新。

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建议


对于平台经济,既应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的积极的一面,又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现互联网市场上开放型生态竞争系统的稳定运行。

重视动态行为监管。平台寡头的形成可能是基于网络效应等带来的效率优势。因此,对这些平台的监管,不能仅考虑其市场垄断地位,而是应该重点对其行为进行动态监管,核心是关注其是否有破坏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行为。应进一步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方面的法律规范,将利用算法实施价格共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纳入反垄断规制范围。但是,在使用拆分等监管方式时需慎重。

强化金融领域监管。金融是特许行业,必须对金融领域平台企业进行更为严格的反垄断监管。应结合宏观审慎监管和功能监管措施,通过接入征信系统等多种手段控制共债风险。同时,由于大型平台企业覆盖多个业务领域,在金融领域之外,又通过其关联企业涉猎电商、物流、营销等领域,涵盖了购物、出行、住宿、支付转账、投资理财、生活、公益等场景,使得监管部门难以掌握信息共享和使用的全貌。因此,建议加强信息共享,探索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及时发现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提升监管效能。

建立结构分离体系。平台寡头巩固其垄断地位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利用杠杆效应进行跨市场集成,从而将其垄断优势进行强化。这种跨市场集成既可能是平台利用其数据优势、流量优势和技术优势进行业务纵向或横向扩张而形成,也有可能是直接通过并购达成。值得注意的是,平台寡头进行跨市场并购时,一般在新的市场内并没有显著的市场优势,因而也没有达到反垄断申报的标准。然而这种并购有可能导致平台寡头在新的市场中形成新的垄断力量。对此,可考虑建立一套解决杠杆效应的结构性分离和预防性禁令措施,对互联网优势平台进入上下游行业进行必要的规制。

坚持鼓励创新发展。平台企业边界扩大的合理性来自于对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数字技术的大量应用,在反垄断执法层面上应考虑市场势力持续的时间长度和收益水平,激励平台企业发挥研发正外部性方面的积极作用。建议在平台反垄断中给予创新贡献更大的考察权重,以此作为评判垄断的重要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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