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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屑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发布时间:2021-03-2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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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520709168.X、“铁屑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宋某江认为无限者(北京)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限者公司)制造、销售的铁屑净化器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提出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为第2019-1366号案。


为应对第2019-1366号案,无限者公司决定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此案。徐新明律师团队经研究案情后认为,无限者公司的产品根据无限者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案件材料,确定了对涉案专已经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难以避免侵权后果。鉴于此,徐新明律师团队(以下简称代理律师)决定先申请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中止侵权审理程序,然后针对涉案专利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在对涉案专利进行背景调查的的过程中,代理律师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0年3月27日针对涉案专利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其结论为: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只要依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内容准备无效宣告请求文件即可。但是,本着审慎的态度,徐新明律师团队认真分析了《专利权评价报告》中评述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对比文件1(CN201627618U)+对比文件4(CN2649782Y)。发现《专利权评价报告》在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封闭的盒体的技术效果时出现了错误。


具体地,涉案专利中仅记载封闭的盒体是为了增强气密性,但是未记载是基于何种原因增强气密性。而《专利权评价报告》则认为涉案专利采用封闭的盒体具有避免磁力线扩散的技术效果。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一种去铁屑装置是安装在发动机油底壳下方用于吸附润滑油中的铁屑,如果将磁体安装在避免磁力线扩散的封闭的盒体中,由于磁力线被屏蔽,无法到达盒体外,就会导致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代理律师根据涉案专利的说明书相关内容及本领域的技术常识,确定涉案专利采用封闭的盒体是为了将磁体与空气隔离,防止永磁体氧化,以延长铁屑净化器的使用寿命。


在重新确定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后,代理律师重新检索了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的对比文件2:CN101478186A,并采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的证据组合方式评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涉案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2-7陈述无效理由。


2020年4月21日,代理律师代理无限者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20年7月24日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的口头审理。2020年9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5920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由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2019-1366号专利侵权纠纷案的结果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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