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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我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缔约国。在《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中,实用艺术作品被归入“文学艺术作品”受到保护,故实用艺术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中未将实用艺术作品单列为作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应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角度分别予以考虑,对于实用性部分不适用著作权保护,对于艺术性部分则可以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千佳世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千佳家俱公司,曾用名:成都市玉瓷家俱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一堂家具有限公司(简称一堂家具公司)
原审被告:德阳恒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恒大管理公司)
一堂家具公司诉称,2014年1月17日,其与成都市拓璞家具设计有限公司(简称拓璞设计公司)签订《家具产品设计服务合同》,约定拓璞设计公司根据一堂家具公司的现有资源,为其提供产品的深化设计服务;拓璞设计公司根据合同完成的最终方案的知识产权归一堂家具公司所有。后一堂家具公司根据上述设计成果开发出“大堂名品”系列家具产品,并通过行业展会、媒体平台等进行宣传和营销,使得“大堂名品”系列家具产品在中式家具市场取得较大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并得到广泛认可。2016年10月,一堂家具公司发现成都市玉瓷家俱有限公司(简称玉瓷家俱公司,2017年6月6日更名为成都千佳世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在恒大管理公司的家具商场内销售的“逸居”系列家具产品,与一堂家具公司“大堂名品”八件家具作品一致。
一堂家具公司认为,玉瓷家俱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恒大管理公司的销售行为均侵犯了其享有的八件家具作品的著作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玉瓷家俱公司认为,一堂家具公司的案涉家具是“实用艺术作品”,其保护没有法律依据,其家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要求,案涉家具不构成作品,请求驳回一堂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玉瓷家俱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一堂家具公司案涉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家具;玉瓷家俱公司赔偿一堂家具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驳回一堂家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另查明,玉瓷家俱公司于2017年6月6日经核准将其企业名称变更为成都千佳世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成都市千佳世纪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成都一堂家具有限公司对涉案厅柜、床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并赔偿成都一堂家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
典型意义
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应当符合实用艺术作品中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即作品中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可以相互独立。具体体现为两者观念上可以相互分离,即改动实用艺术作品中的艺术部分,不会导致其实用功能的实质丧失,同时其功能性部分和体现艺术美感的部分在物理上可以分离并单独存在。如果实用功能与体现艺术美感的部分不能分离,则不能成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另外,家具若要构成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还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否则将导致大量的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高水平保护,从而降低美术作品的独创性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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