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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家具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对于实用性部分不适用著作权保护,对于艺术性部分则可以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千佳世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千佳家俱公司,曾用名:成都市玉瓷家俱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一堂家具有限公司(简称一堂家具公司) 原审被告:德阳恒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恒大管理公司) 一堂家具公司诉称,2014年1月17日,其与成都市拓璞家具
发布时间:2021.03.01 -
家具企业维权新招: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成立。 家具设计作品作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一般而言,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它的艺术方面,也就是物品的艺术造型、外观设计、色彩装饰等。但由于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方面只有在构成作品时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实践中如何判断实用艺术作品构成方面还存在困难,这也成为家具企业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其创新成果时遇到的难题。 侵权纠纷频发 在左尚明舍公司诉中融恒盛公司侵权之前,多家知名家具
发布时间:2016.11.03 -
家具立体造型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家具属于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实用艺术品,当其立体造型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相独立,且艺术设计部分达到一定水准的创作高度时,可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其中,创作高度标准可从创作者和公众认知两个角度进行综合认定。从创作者角度,实用艺术品的造型应体现出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且艺术性应强于实用性;从公众认知角度,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涉案家具所涉造型的
发布时间: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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