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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2-1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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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粤73民初1054号

 

二审案号:(2019)粤知民终6号


裁判要旨




在委托人和受托人未对软件的著作权权属进行书面约定的软件委托开发合同法律关系中,尽管受托人在作品上署委托人名,但如果认定委托人享有软件著作权明显不符合双方合同目的,且受托人曾作出过相反意思表示的,不宜直接以作品署名认定委托人为著作权人。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医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医享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云医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云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深圳卫健委) 医享公司诉称,云医公司的“云医通”“深圳智慧医院”软件侵害医享公司开发的“健康易”软件著作权。云医公司辨称,“健康易”软件的著作权不归医享公司而归第三人深圳卫健委享有。2015年9月22日,医享公司(乙方)与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甲方,简称医管中心,后因深圳市机构改革,自2019年2月2日起由新组建的深圳卫健委履行其职能)签订《深圳市市属公立医院市民健康服务平台(健康易)项目技术合作协议》,约定包括以下等内容:甲方决定开发全国首创的区域性统一平台市民健康服务平台(简称“健康易”),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平台的技术开发以及负责平台正式上线后的免费运营、推广和维护。双方约定了健康易应包括的功能(包括挂号、候诊、分诊、交费等),并约定其具体功能由甲方确认。关于权利归属,双方约定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健康易”的网站域名、商标及其他相关内容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深圳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无论是协议期限内还是协议期限外,项目的品牌价值都属于甲方。庭审中,医管中心与医享公司均认为,上述协议文本中关于权利归属的约定不包含涉案“健康易”软件著作权权属的约定。 2015年10月26日,医享公司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申请登记“健康易市民健康服务平台(简称健康易)”的著作权,著作权人是医享公司。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涉案“健康易”软件的首页上有“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 Copyright©2015”的署名,该处署名时间最早、位置在软件本身上,且为医享公司所作的署名,可以证明医享公司和医管中心用事实行为达成了软件著作权归归医管中心所有的约定,故涉案“健康易”软件著作权归医管中心所有,遂驳回医享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一共有三处署名,但是医享公司在涉案软件开始页标注“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 Copyright©2015”的署名是医享公司作出的不利于自己的署名,证明力高于另外两处,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是否足以根据该署名认定医享公司认可将涉案软件著作权归医管中心所有。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对涉案软件著作权归属是否通过事实行为进行变更的推定应当符合逻辑和日常生活常理。本案中,双方未书面约定权属问题,在《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和《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在合同签订之时均能预见该软件权属属于受托人医享公司。且根据《协议》,涉案软件受医管中心的委托开发,而开发涉案软件的费用、软件上线后的运营、推广和维护成本均由医享公司负担,医管中心并不对医享公司的义务直接支付对价,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推定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变更了著作权归属应该慎重。 第二,涉案软件同时安装在医院、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器和患者的手机上。如果医享公司对涉案软件不享有著作权,其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医院收费将缺少依据,合同目的将难以实现。第三,卫健委并未对双方如何达成意思表示合意的过程进行解释,推定医享公司未经磋商且无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就主动放弃重要权利不符合常理。 第四,医享公司对该署名行为作出了解释,称该署名系基于推广涉案软件的目的对涉案软件进行商标的冠名。医享公司的收益直接与其向患者推广涉案软件的数量挂钩,医享公司该种做法虽然不规范,但该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 第五,从尊重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考虑。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卫健委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医享公司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同意将涉案软件著作权权属变更为医管中心所有,遂判决医享公司为涉案软件著作权人,云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5万元。

典型意义





在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中,法律明确规定合同对著作权权属约定不明的,由受托人享有软件著作权。本案的争议在于,能否仅以受托人在软件作品上作出的委托人署名就认定双方已经约定委托人为著作权人?本案通过详细分析涉案合同的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日常生活常理等对涉案合同应如何解释予以透彻说理,从而否定了受托人在软件上署委托人名的行为系将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的法律后果。本案系民营企业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民事合作过程中就软件著作权权属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谈判地位、法律适用能力和权属判断预期,在详尽论述证明责任分配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双方合同目的、有利于利益平衡的认定和裁判,对司法如何平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何营造更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很好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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