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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21年1月2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卡西欧)诉被告旋风公司、斯麦尔公司、威时公司、华信制品厂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三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对卡西欧手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80万元。
卡西欧成立于1946年,该品牌的电子手表外观设计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广受消费者欢迎,在国际与国内市场上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根据卡西欧官方网站显示,案件所涉的三款手表产品价格均在千元以上。
卡西欧诉称,从2016年起,被告旋风公司、斯麦尔公司、威时公司、华信制品厂通过各自在网络平台上经营的店铺,销售型号为1436/1617/1545、品牌为SMAEL的侵权产品,这些商品的外观与卡西欧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具有极高的相似度,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旋风公司是SMAEL商标的注册人,斯麦尔公司是SMAEL手表品牌的代理商,根据相关介绍,威时公司和华信制品厂为生产工厂,四被告均由自然人彭某某独资或投资设立。四被告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构成共同侵权。卡西欧作为涉案“手表”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将四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旋风公司、斯麦尔公司、威时公司、华信制品厂共同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即便侵权成立,四被告之间也不构成共同侵权,且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没有事实及法律基础。此外,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价格差异较大,且与原告商标截然不同,两种产品并不会对一般消费者造成混淆,亦不会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比对,被诉三件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对应的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卡西欧享有专利号为201330636171.X 、ZL201530232677.3、201430463206.9三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另查明,四被告主观上具有共同的侵权意思联络,客观上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件审理中,上海知产法院向网商平台调取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同时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包括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
2.四被告存在多家销售店铺和销售渠道,侵权规模巨大;
3.涉案专利设计性强,对产品利润贡献率较高;
4.被告仿制原告专利产品,主观侵权恶意明显;
5.法院要求四被告提供与侵权产品有关的财物账册,四被告拒不提供;
6.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一定的合理开支。
最终,法院依法确定三案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万元、100万元、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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