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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7430号“好运达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好运达“商标)申请于1998年8月25日,注册公告于2000年1月21日;第10298185号图形商标申请于2011年12月13日,注册公告于2013年5月14日。上述注册商标均指定使用在35类与广告服务有关的项目上,其中的“好运达”商标在山西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上述商标现由北京天宁品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宁公司)持有。
偶然机会,天宁公司发现北京好运达智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好运达智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统称“好运达公司”)未经许可正在使用上述商,遂决定通过诉讼进行维权。
经多方了解、比较,天宁公司联系到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寻求帮助。徐新明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两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犯商标权。
一审诉讼
接受委托后,徐新明律师对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之后带领团队从多方面进行取证,整理、制作出了五百余页的证据资料,对案件的胜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019年7月5日,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原告天宁公司参加本案一审的庭审。在庭审中,北京朝阳法院将争议焦点归纳为:(1)二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2)二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否侵害天宁公司涉案商标的商标权;(3)二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庭后,徐新明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律师代理意见。
对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原告证据中所提供的的被告两公司的工商信息可知,两被告在营业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股东人员等具有高度重合性,且在经营中均以“好运达”作为核心标识指代公司主体,法院据此认定二被告属于高度关联公司,其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应当承担共同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在经营场所、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百度贴吧、会议活动、商业宣传中大量使用涉案商标,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中对于涉案商标的使用,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好运达公司在广告代理业务上使用涉案商标,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范围相同,属于被商标法所禁止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告提出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20年3月23日,朝阳法院作出(2019)京0105民初9874号民事判决,认定好运达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需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审诉讼
好运达公司不服,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提交了证人证言等新证据。徐新明律师经分析认为,对方证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交的其他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同时,徐新明律师代理原告积极应诉,向法庭提交了多份在先判例,以支持权利人的诉讼主张。
2020年9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民终2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徐新明律师代理的天宁公司在此次商标维权诉讼中全面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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