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Base on one field Cast our eyes on the whole world

立足一域 放眼全球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两个“轻松筹”引纠纷,法院终审判决有果

发布时间:2021-01-0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作者:祝文明 陈月
字号: +-
563

两家互联网企业同时使用“轻松筹”从事商业众筹网络服务,由此引发了商标侵权纠纷。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追梦公司)诉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轻松筹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两家公司从事的服务类别不同,轻松筹公司在经营服务中使用“轻松筹”标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东城法院)一审认定轻松筹公司构成侵权,须停止侵权并赔偿追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8万元。

两个“轻松筹”引纠纷

据了解,追梦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1日,追梦网(www.dreamore.com)以及基于微信社交圈的筹款工具“轻松筹”均由原告所有并经营。2014年11月,追梦公司申请注册3件“轻松筹”商标,于2016年分别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等,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远程数据备份及软件运营服务[SaaS]”等。

轻松筹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9日,网站www.qschou.com、微信公众号“轻松筹”及安卓手机APP“轻松筹”均由其所有并经营。轻松筹公司从2014年12月起,亦申请注册多件“轻松筹”商标,核定使用在35类“货物展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寻找赞助;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36类“不动产经纪;担保;信托;金融服务;融资租赁;金融贷款;保险;资本投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钱币估价”和42类“书画刻印艺术设计”等商品和服务上,于2016年至2018年先后获准注册。

追梦公司向东城法院起诉称,轻松筹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涉案网站、涉案微信公众号及涉案APP上突出使用了“轻松筹”文字,该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构成商标侵权;轻松筹公司在涉案网站、涉案微信公众号及涉案APP上发布大量商业类众筹项目信息的行为,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及第38类“信息传送”服务。此外,轻松筹公司系涉案APP的软件运营商,其在涉案APP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亦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软件运营”服务。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轻松筹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追梦公司对涉案商标在第35类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未侵犯原告对涉案商标在第38类、第42类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轻松筹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8万元。

轻松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终审判决辨明是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轻松筹公司通过涉案网站、涉案微信公众号、涉案APP三个平台提供涉案服务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追梦公司在第35类核定服务上的“轻松筹”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追梦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轻松筹公司在其运营的涉案网站、涉案微信公众号、涉案APP三个平台均以较为醒目的方式突出使用了“轻松筹”标识,对外提供涉案服务,该种使用方式明显起到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由于轻松筹公司使用的“轻松筹”标识与追梦公司的涉案商标“轻松筹”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仅在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异,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判断该案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判断轻松筹公司提供的涉案服务与追梦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认定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就该案而言,判断涉案服务与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不能仅以二者的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合,即简单认定二者构成类似服务,而应当基于被告提供的不同服务种类,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结合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进行综合考量。

从追梦公司在一审中的举证来看,其主张轻松筹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所涉及的服务具体是指:第一,以“放空自己,回归自然!预售期间388元获得精灵树屋体验”项目为例的“梦想清单”服务;第二,以“寻味福建——林下「紫灵芝」「灵芝茶」(第二期)”项目为例的“预售尝鲜”服务;第三,包括“大病救助”在内的“微爱通道”服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按照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轻松筹公司提供的全部涉案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尚未构成类似服务。因此,虽然轻松筹公司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在客观要素上构成近似标识,但二者使用在不同服务类别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轻松筹公司在涉案网站、涉案微信公众号、涉案APP三个平台使用“轻松筹”标识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涉案商标第35类“轻松筹”注册商标的侵犯。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追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