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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今年,某高级人民法院专门组织了一场关于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研讨会。会上,对可否提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不同认识。
有观点认为,鉴于知识产权较强的私权属性以及权利救济的多元化,建议谨慎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
另一观点认为,对于当事人而言,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本可能会更低、有助于保障权利人优先受偿。[2]
同样,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也开始推行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人民法院报》作为案例登载的熊四传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认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 现实司法实践中,不仅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甚而出现了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司法实务中,有的法院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5]
同时,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亦还存在在刑事判决之后,另行由不同审判组织审理民事赔偿部分是否可行亦存在不同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6]的规定,在刑事判决之后单独提起民事赔偿的,原则上应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现实中,一些法院对知识产权刑事判决之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更多系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在赔偿范围上,有的主张民事赔偿金额应与刑事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违法所得)保持一致;[7]有的认为,刑事与民事的证据标准不同,民事部分的赔偿金额可以与刑事判决认定违法所得可以不同。[8]
厘清上述问题,最主要、最根本需要首先解决知识产权刑事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前提、基础问题。该问题解决后方可继续探讨后续的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相同数额标准问题。针对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同认识和不同做法,本文拟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作一法律分析。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及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该条明确了刑事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时,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但该处的经济损失系指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还是仅指物质损失,该条文并没有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专门进行了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损失仅指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9]2000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并作了限缩性规定。虽然该司法解释已失效,但201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10]仍沿袭了原司法解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并不是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到物质损失均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仅包括两种情形:即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且财物损失仅指有形财产被损害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11]、以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给河南高院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12]亦可以看出,被害人财产被犯罪行为侵害(如诈骗、侵占等侵财型犯罪),法律规定若公安机关已追回的,依法发还被害人,未能追回的,则责令向被害人进行退赔予以处理。该批复明确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财产被盗窃、侵占、骗取等侵财型犯罪)没有赋予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方式予以救济,而是采取在刑事判决中责令退赔或发还的方式。
从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当前,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被害人仅在两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予以救济,即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两种情形,而该处“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系指有形财产被遭受损害的情形。
二、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损失法律属性分析
知识产权犯罪中,如假冒注册商标罪[1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4]、假冒专利罪[15]等,其被害人系指知识产权人,如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等。在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中,首先,知识产权人所受损失不属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其次,知识产权人所受损失是否属于物质损失。知识产权具有双重属性,既有人身权属性又有财产权属性。物质损失是相对于精神损失而言的,知识产权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属于物质损失属于理论通说。[16]最后,知识产权人损失是否属于有形财产被损害的情形。知识产权财产权属性最大特征是其无形性特征,其无形性系相对于有形财产而言。据此,知识产权人因犯罪侵害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属于有形财产所遭受的损失。
综上,知识产权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规定,但该物质损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该司法解释中“财物”系指“有形财产”,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不存在“毁坏”之说,仅仅属于“被侵犯”一说。据此,对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知识产权案件既不属于“因人身权利而遭受物质损失”,也不属于“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故其不属于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在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相应,亦不能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之后,另行单独提起因该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民事诉讼。进而,提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目前亦缺乏法律依据。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17]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仅仅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规定,知识产权犯罪不属于破坏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两种情形。知识产权犯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罪若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假冒伪劣),根据司法解释择重处理原则,其罪名应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罪,等等[18],此时,该犯罪在处理上亦不再属于知识产权犯罪类型。据此,不管是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来看,还是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规定来看,由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犯罪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均缺乏法律依据。
注释:
[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物质损失应该如何理解—上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研讨会会议综述》,载2020年9月24日《人民法院报》。
[2] 同上。
[3]熊四传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2011)鄂知刑终字第1号。
[4]伊某辉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茅台酒商标),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伊某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来源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澎湃公众号。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表现为智力成果,系一种无形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罪中既不涉及人身权利受侵犯,也不存在有形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的情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被害人不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7]杨古钊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赔偿案,认定获利257万,赔偿257万。
[8] 熊四传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2011)鄂知刑终字第1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责令退赔的对象系刑事犯罪的被害人。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物质损失应该如何理解—上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研讨会会议综述》,载2020年9月24日《人民法院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十六条“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处理问题: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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