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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两份与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元气森林公司)有关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书被公开。这两份判决书涉及的诉争商标分别为第35662375号“山鬼”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一,详情见下图1)和第35664583号“山鬼”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二,详情见下图2)。
图1
图2
据了解,在诉争商标一涉及的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一与第1281608号“山鬼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详情见下图3)已构成近似标识,诉争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商标已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对诉争商标一予以驳回。
图3
元气森林公司不服上述决定,诉称二商标不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多年未在商业经营活动中被实际使用,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不应构成诉争商标一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一由中文“山鬼”组成,引证商标一由中文“山鬼”和图形组成,其中,“山”字虽经过艺术设计但并不影响识别。二商标均含有“山鬼”,若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遂判决驳回元气森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而在诉争商标二涉及的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二与第14157770号“山鬼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详情见下图4)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遂对诉争商标二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图4
对此,元气森林公司不服,诉称二商标不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连续多年未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属于闲置且占用公共资源的“僵尸商标”,实质上与诉争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不应成为诉争商标二获准注册的障碍,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
该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二由中文“山鬼”构成,引证商标二由经过艺术设计的中文“山鬼”和图形构成,二商标中均包含汉字“山鬼”,若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遂判决驳回元气森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作为一家互联网创新型饮品公司,元气森林公司为何要申请注册“山鬼”商标呢?原来,公开资料显示,山鬼是一家发展中的连锁拉面品牌,隶属于元气森林公司,而元气森林公司的企业名称之所以由此前的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如今的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相信也与其正在布局饮料之外的其他食品领域有关。记者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到,目前,元气森林公司共提交了72件“山鬼”商标的注册申请,最早提交申请的日期为2018年12月29日。
本报将持续关注相关商标的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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