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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作为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教育科技公司,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学而思公司)在家长群体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因为一件第31780441号“家长帮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详情见下图),学而思公司陷入了一场商标纠纷中。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家长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
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2018年6月22日,学而思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此后,该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因不服商评字(2019)第203778号关于第31780441号“家长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下称被诉决定),学而思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学而思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第12636948号“家长帮帮圈”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详情见下图)在构成要素、外观视觉效果、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诉争商标是其在线教育论坛类“帮”系列商标之一;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法院暂缓审理本案。基于前述理由,学而思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据了解,庭审过程中,学而思公司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行政程序不持异议,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家长帮”与引证商标“家长帮帮圈”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上相似,两商标若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容易认为使用两商标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从而导致混淆和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学而思公司主张的诉争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是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引证商标权利人不可能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该程序中,有关引证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因而在该程序中无法得以出示,诉争商标的知名度实际上无法予以考虑。且学而思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经获得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故学而思公司的上述诉讼主张不成立。
学而思公司主张诉争商标是其在线教育论坛类“帮”系列商标之一,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加之,诉争商标与其在第41类服务上已经注册的第15316099号“学习帮”商标、第15387180号“同学帮”商标、第14690184号“学而思家长帮”商标在标志上存在较大区别。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支持学而思公司的上述主张。
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引证商标虽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但经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予以维持的决定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学而思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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