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集微网消息,9月14日,敏芯股份发布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5份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0)苏05民初158号、(2020)苏05民初159号、(2020)苏05民初160号和(2020)苏05民初192号、(2020)苏05民初368号)。上述诉讼案一审判决结果均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据披露,早在2019年12月25日,原告歌尔股份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件专利申请权权属诉讼(案号分别为:(2020)苏05民初158号、(2020)苏05民初159号、(2020)苏05民初160号和(2020)苏05民初192号),将公司及李刚、唐行明、梅嘉欣、邵成龙、张敏列为被告,主张确认公司所有的申请号为“201910280377.X”、“201910293047.4”、“201910293219.8”及“201910293041.7”的发明专利申请为唐行明的职务发明,主张上述专利申请权归属于歌尔股份。
2020年3月19日,原告歌尔股份再次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件专利权属诉讼(案号为:(2020)苏05民初368号),将公司及唐行明、梅嘉欣、张敏列为被告,主张确认公司所有的申请号为“201920493097.2”的实用新型专利(12月权属诉讼项下“201910293219.8”号发明专利的同技术实用新型专利)为唐行明的职务发明,主张上述专利归属于歌尔股份。
敏芯股份表示,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均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诉讼请求。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敏芯股份还表示,除了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之外,公司目前尚有多起未了结诉讼案件及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事项,后续公司将会继续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