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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电子地图软件借助数据化和交互式的手段,突破传统纸质地图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可以实现定位显示、路径计算、引导等功能,在车联网、自动驾驶、位置大数据行业有着广阔的应用场景。围绕电子地图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侵权认定规则等也出现一些司法纠纷。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北京法院“云庭审”平台,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涉电子地图侵权纠纷系列案件。
系列案件一 四维图新公司诉百度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两案
系列案件二 四维图新公司诉奇虎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四维图新公司在上述案件中均诉称被告擅自使用其拥有著作权的电子地图作品,主张的赔偿金额总计超过3亿元。
在系列案件一中,四维图新公司诉称:四维图新公司是全国领先的数字地图内容及综合地理信息提供商,与百度公司曾有合作。
但在双方合作期内,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等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在具有车载导航功能的“CarLife”、“百度导航”的手机应用上使用原告的涉案电子地图产品,构成违约;并且在双方合作终止后,仍通过手机端、车载终端等途径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子地图,严重侵害了原告就其电子地图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据此,请求法院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等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责任,并在两案中合计主张2亿元的赔偿金额。
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等辩称,“百度地图”等应用中的地图由其独立完成,并不存在侵权的情形;其合同期内推出的相关应用亦不属于车载终端及车载相关的应用,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系列案件二,四维图新公司在一审中诉称: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电子地图产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被告秀友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电子地图产品变相转卖给奇虎公司,奇虎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360搜索”网站和“360搜索”APP中使用涉案电子地图产品,立得公司使用上述地图数据并送审测绘局,构成侵权。三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其对外宣称所用电子地图数据已获得授权的行为同时构成虚假宣传。
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在案证据无法查明原告主张的地图作品中的具体内容,奇虎公司对360地图产品的信息标注、秀友公司等发布的声明亦不构成虚假宣传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维图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述案件涉及电子地图的保护模式、地图数据的权利属性、电子地图的侵权判定规则、新兴商业模式下竞争利益的认定等多项法律问题,合议庭此前已通过线下庭前会议、线上谈话等方式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除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外,相关企业技术人员也参与了部分庭前会议。在连续两天的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诉辩意见。
目前,上述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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