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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紫砂壶上刻十字回文诗,侵权吗?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HUANG ZHAOHUI诉杭州茶香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祁星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认定,涉案作品的作者仿照宋朝古人的创作手法,用最少的字、精心构思出一首具有意境和禅韵的十字七绝回文诗,虽然内容仅有十字,却蕴含着丰富的思想表达,具有独创性,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
回文诗引诉讼
原告诉称,2015年,其创作了十字回文诗《等》,即“茶人等雪落天华素满家”。该诗曾被陆续发表到新浪微博、凤凰网、江苏频道等网站,也被收录进百度百科词条中。2017年7月,原告创作的《文化监理、优化与创意》一书中对该诗进行了详细介绍。
原告发现,被告祁星斗将该诗句刻在其妻子制作的紫砂壶上,并由另一被告杭州茶香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销售。该公司还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对载有涉案诗文的紫砂壶进行图文介绍,亦未为原告署名。原告认为二被告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万元及合理开支4680元与诉讼费,公开销毁库存所有涉嫌侵权的紫砂壶。
二被告承认侵权事实,称误将涉案作品作为古诗词刻到茶壶进行销售并宣传,愿意就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利用回文诗的体裁创作出涉案作品“茶人等雪落天华素满家”,虽然仅有十字,远少于七言绝句所需的字数,但在原告的精心构思、编排下,可以将该诗句读成28字的七言绝句,即“茶人等雪落天华,雪落天华素满家,家满素华天落雪,华天落雪等人茶”。原告利用短小精湛的十字七绝回文诗,向人们展示出茶、雪、天华等意象,采取的是一种独特、有趣的创作手法,较好地将茶与中华传统文化结合在一起,创造出茶禅合一的意境,创意难度比较大,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应属于文字作品,原告对涉案诗文享有著作权。被告祁星斗在茶壶上刻字时虽然误将涉案诗文当做古人创作的诗词,但其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刻绘在紫砂壶上用作装饰,并通过杭州茶香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公众销售和宣传,未给原告署名,已构成著作权侵权。故法院认定二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定作品要件
回文诗是我国古典诗歌中的一种体裁,其特点在于,诗中词序可以回旋反复,读者由此得出诗歌内容,即所谓回文。历史上回文诗的代表作如《璇玑图》长达800多字。那么回文诗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获得版权保护呢?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刘文杰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回文诗虽然采用古典诗歌创作体裁,但体裁、风格是否古已有之不影响作品的认定,仿古回文诗在满足独创性要件前提下,同样可以构成作品。他以上述案子为例介绍,“茶人等雪落天华素满家”共十字,通过回旋反复方法,可将其读成通畅的28字七言绝句,属于回文诗,与“赏花归去马如飞酒力微醒时已暮”创作手法近似。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需有可被理解的内容,该回文诗具备这一要件,从内容上看,通过回旋反复阅读得到的七言绝句亦具有完整的意境,故该诗作满足作品独创性条件,构成作品。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景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认为,一部作品的体裁、创作形式和风格,不应当成为判断其是否可以构成作品的依据。即便某种具体的体裁对于创作的内容、形式具有相对严格的要求及限制,只要作者在这种形式中体现出了独创性,且创作的作品类型可以被纳入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类型当中,就应当认为其构成作品。因此,虽然以律诗为代表的“古诗词”在格律比如字句、押韵、平仄、对仗等方面有着相对严格的要求,但是并不能影响其构成作品。事实上,很多现当代的作者严格按照传统的格律要求,同样创作出了非常优秀甚至不亚于古人水平的诗歌作品。从上案来看,尽管“回文”这一独特的形式对作品的创作产生了一定的限制,且完成的回文诗作品字数较少,但是并不能影响涉案作品的独创性。而且从其所体现出来的艺术水平以及经济价值来看,更应受到版权保护。
“对于文字是否可以构成文字作品,实际上与其篇幅并无理论上的对应关系,而是要看其是否具备独创性。在既往的司法判例中,也曾经就短小,但是具有独创性的广告语给予了版权保护。对于‘回文诗’来说,尽管其篇幅短小,但由于其‘回文’的性质,使得其表达比较丰富,便可以获得版权保护。”李景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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