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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6月28日,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已于近日下发《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下称《通知》),并计划于7月份在全省组织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交叉检查。
据了解,此次检查的范围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等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行为。有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不同所有制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未采取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企业;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无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等妨碍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准入的行为。有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擅自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擅自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或者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等排除限制市场准入的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行为。有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以在本地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设置项目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政府采购项目要求的业绩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和服务,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违规利用信用评价排斥、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参加招投标等行为。
其他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或者妨碍营商环境优化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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