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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充电五分钟,通话俩小时”,相信很多人都听过OPPO手机这句广告词,殊不知市场上还有同名热水器,两者还起了冲突。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OPPO公司)起诉佛山市顺德区中美丽臣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中美丽臣公司)、中山市中超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中超公司)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OPPO公司持有的第4571222号“OPPO”商标(下称原告商标)构成智能手机产品上的驰名商标,二被告虽然也持有“OPPO”商标(下称被诉侵权商标),手机与热水器也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但二产品的消费者基本重合,且被诉侵权产品在宣传中反复强调了其智能性,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相当程度的联系,该行为减弱了原告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侵犯了OPPO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案一审判决确定了注册商标未规范使用的、不能对抗在后驰名商标权的裁判规则,较好地解决了原告驰名商标与被告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双方对峙法庭
在该案中,让原被告对簿公堂的商标乃“OPPO”同名商标。其中,原告商标由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提电话、数字音乐播放器等商品上。随后,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OPPO公司。2012年12月3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认定原告商标在第9类手提电话、数字音乐播放器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被诉侵权商标有三件,其中,第4837942号“OPPO”商标由中超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于2005年8月15日申请,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等程序后,被核准使用在沐浴用设备、浴室装置、龙头、抽水马桶商品上。2015年11月20日,该商标转让给中超公司。第16431780号和第22579303号“OPPO”商标注册人均为中超公司,两件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浴室装置、淋浴热水器、沐浴用设备等商品上。
2018年7月1日,中超公司将第4837942号和第22579303号被诉侵权“OPPO”商标授权给中美丽臣公司使用,后者随后推出“OPPO”品牌热水器,并在推广中使用了“泉天下力邀OPPO跨界联合”“更多年轻人选择的热水器”等广告用语。
对此,OPPO公司认为二公司的相关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遂将其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OPPO公司认为,原告商标是智能手机上的驰名商标,中美丽臣公司在智能热水器产品及宣传中使用“OPPO”商标的行为涉嫌侵害其驰名商标权,其在宣传中使用了“泉天下力邀OPPO跨界联合”等广告语,并涉嫌使用与OPPO公司品牌主色调相同的绿色作为招商邀请函背景颜色,容易误导相关公众,涉嫌构成虚假宣传。此外,中超公司许可中美丽臣公司使用被诉商标并约定从中分享利益,涉嫌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否认侵权
对于OPPO公司的起诉,二被告否认侵权。
中美丽臣公司辩称,首先,中超公司是第4837942号和第22579303号被诉侵权“OPPO”商标的注册人,其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沐浴用设备和淋浴热水器,中美丽臣公司经授权在热水器产品上使用这两件商标是合法的,未侵犯原告商标权;其次,中美丽臣公司是沐浴设备制造企业,中超公司主营橡胶制品,双方约定共同经营OPPO热水器项目,故中美丽臣公司才使用“泉天下力邀OPPO跨界联合”等广告语,原告不能证明“更多年轻人选择”是其特有广告语,也不能证明绿色是其经营主色调,故中美丽臣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再次,原被告双方行业完全不同,不会挤占其市场份额,不会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原告索赔500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超公司则辩称,首先,被诉侵权商标是其注册商标,未侵犯原告涉案商标权;其次,中超公司与中美丽臣公司仅是商标许可关系,中超公司未参与被诉产品的制造销售,双方约定的利益分配只是公司收取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故中超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
谨慎作出判决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以及原告的相关诉请能否成立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在被告是否侵权问题上,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原告商标在被诉行为发生时已经驰名,此外,根据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第9类手机与第11类热水器虽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但智能手机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必需品,热水器也是生活必需品,故作为两者消费者的相关公众基本上是重合的。而且被诉产品在宣传中反复强调其智能性,故被告在被诉侵权热水器上使用与原告涉案驰名商标相同的第4837942号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存在相当程度联系,该行为减弱了原告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地利用了该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因而侵犯了该驰名商标权。此外,第22579303号和第16431780号被诉侵权商标已被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理由之一就是其侵害了原告在先的涉案驰名商标权。因此,被告在被诉热水器上使用这两个商标同样侵犯了原告涉案驰名商标权。
在中超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明知第4837942号被诉侵权商标在热水器等商品上的申请被驳回后才得以注册,仍然将该商标许可中美丽臣公司在热水器上使用,客观上促使侵权行为发生,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构成共同侵权。
不过,在被告是否实施虚假宣传行为问题上,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两句广告语实质是对OPPO进行商标性使用的广告宣传,其性质与将该商标直接标注在热水器产品上并无区别,由于法院已经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故被告应负的责任包括停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OPPO商标。在此情况下,原告同时主张被告构成虚假宣传,要求其停止使用被诉的广告语,已经没有必要。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情节和规模等因素后,酌情确定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中美丽臣公司消除库存产品上的侵权标识等。
一审判决后,中美丽臣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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