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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生活”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6-1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微信 作者:China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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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生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苏01民初3207号

二审案号:(2019)苏民终1316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不宜机械适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关于具体时间节点等相关规定,应综合考虑商标法规定的各项驰名因素,并结合具体案件的特殊性对驰名事实作出全面、客观认定。

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以确定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为基数,在法定倍数范围内酌定损害赔偿额。在确定具体惩罚倍数时,应充分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和情节严重程度。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中山 奔腾公司)、中山独领风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原名中山米家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独领风骚公司)、麦大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合称小米公司)

原审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6年起,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在其制造并于淘宝、京东、苏宁等主流电商平台上销售的电磁炉等被控侵权商品,以及其经营场所、网站、域名、微信公众号等处,均突出使用“小米生活”标识并搭配使用醒目的橙白配色、“我们只做生活中的艺术品”宣传语。

小米公司认为,“小米”商标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在市场上已经属于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驰名商标。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等共同实施了侵犯“小米”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山奔腾公司、中山独领公司在产品的宣传和推广中使用与“小米”品牌近似的配色、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在二审判决中认定:(一)在中山奔腾公司申请“小米生活”商标之前(2011年11月23日),小米公司的“小米”注册商标已在第9类“手机”商品上达到驰名 状态;(二)中山奔腾公司等在经营场所、网站、被控侵权商品 等处突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小米生活”,不正当利用了小米公司 “小米”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三)中山奔腾公司等在涉案经营行为中,从商标、宣传用语、颜色搭配、粉丝昵称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效仿,刻意制造与小米公司及其商品之间的模糊连接,误导消费者,不正当掠夺小米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四)被控侵权行为恶意 明显、情节恶劣,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对于小米公司主张 赔偿5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小米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程序。 


典型意义

第一,基于个案认定原则,全面、客观考量驰名商标的认定。

本案中,法院认为,在本案驰名商标认定中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各项因素,并结合移动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对驰名状态进行客观、全面的认定,不应机械适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关于持续3年或5年时间 的规定;二是在认定驰名状态时,不应孤立、片面地认定,应综合分析前后相近一段时间内的使用证据,对发生在驰名认定时间 点之后的事实亦酌情考虑;三在企业名称与商标文字重合、具有高度关联性的情况下,驰名认定亦应适当考虑企业名称的使用情况与知名度。

最终,法院结合全部在案事实,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 “小米”商标在2011年11月23日中山奔腾公司的“小米生活”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为相关公众熟知,达到驰名状态。 第二,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作为打击恶意侵权者的重要法律武器,在近年 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逐渐增多,愈加受到重视。2019年修订的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更是将惩罚性赔偿的上限提升至可计算确定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赔偿数额的五倍。本案二审判决中,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进一步阐述了适用 惩罚性赔偿、确定具体惩罚倍数的思路:首先,中山奔腾公司等 在其持有的“小米生活”注册商标经过商标评审程序及一审行政 诉讼均被宣告无效、本案一审判决亦已做出的情况下,直到二审进行过程中依然持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 其次,在案证据显示,中山奔腾公司等通过多家电商平台、众多 店铺在线上销售,侵权商品种类多样、数量众多、侵权规模大。 再次,涉案“小米”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在案证据显示,“小米生活”被控侵权商品多次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且电商平台用户亦反映其存在一 定质量问题,被诉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消费者对于“小米”驰名商标的信任,损害“小米”商标承载的良好声誉。 基于上述思路,综合考虑在案已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对中山奔腾公司等的被诉侵权行为适用了三倍惩罚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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